2024-05-14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有机栽培介质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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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页数: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CHN/24_03183_00_x.pdf |
6. |
内容简述: 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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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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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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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8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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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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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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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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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电子邮箱: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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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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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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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电子邮箱: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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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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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有机栽培介质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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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页数: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CHN/24_03183_00_x.pdf |
6. |
内容简述: 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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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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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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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8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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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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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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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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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电子邮箱: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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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5/14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 |
内容简述:
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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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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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电子邮箱: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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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5-14如下信息: |
1. 规定允许输华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组织培养介质等10种未经处理或单一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不包括土壤)等10种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以及含有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组成的混合介质; 2. 规定推荐有机栽培介质制造商在中国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注册的有效期; 3. 规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不带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并且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 4.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以及出口前官方检验和认证要求; 5. 规定输华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境检验程序和不合格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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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电子邮箱: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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