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附表一: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二: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辅助犬的动物检疫条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最终确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在下列网址获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请致函下列机构:
动物与兽医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收件人:专业与科学服务处动物与兽医计划办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电子邮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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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最终确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在下列网址获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请致函下列机构:
动物与兽医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收件人:专业与科学服务处动物与兽医计划办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电子邮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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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附表一: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二: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辅助犬的动物检疫条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最终确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在下列网址获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请致函下列机构:
动物与兽医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收件人:专业与科学服务处动物与兽医计划办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电子邮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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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6/1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附表一: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二: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辅助犬的动物检疫条件。 |
内容简述:
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该补遗通报涉及: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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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最终确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在下列网址获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请致函下列机构:
动物与兽医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收件人:专业与科学服务处动物与兽医计划办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电子邮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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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6-13如下信息: |
国家公园管理局/动物与兽医局(NParks/AVS)早些时候已审查了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并通过第G/SPS/N/SGP/83号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修订草案。根据六十天评议期内收到的反馈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促进贸易的改进内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兽医卫生证书的7天有效期; 2. 将犬/猫出口前检查的要求修改为出口后7天内,而不是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当天; 3. 将附表三国家狂犬病血清采样与出口日期之间的规定等待时间从180天修订为不少于90天,以便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国家/地区进口犬/猫的动物检疫条件的最终确定版将于2024年7月1日批准通过。为使业界有更多时间适应修订后的条件,将有6个月的适应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仍允许根据以前的条件进口。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最终确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在下列网址获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请致函下列机构:
动物与兽医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收件人:专业与科学服务处动物与兽医计划办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电子邮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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