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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781
2024-07-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经煮沸、氧化、脱水、硫化、吹胀、在真空或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化学改性,但不包括品目15.16的项目;该章其他未列明或未包括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不同油脂馏分的不可食用混合物或制剂。(HS编码:1518);城市垃圾(HS编码:38251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EU)法规草案,修订(EU)第142/2011号法规,涉及废弃食用油进口要求(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4页;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41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412_01_e.pdf
6. 内容简述: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7.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第6.4.2条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2025年第2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5年第2季度
11. 拟生效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6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经煮沸、氧化、脱水、硫化、吹胀、在真空或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化学改性,但不包括品目15.16的项目;该章其他未列明或未包括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不同油脂馏分的不可食用混合物或制剂。(HS编码:1518);城市垃圾(HS编码:38251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EU)法规草案,修订(EU)第142/2011号法规,涉及废弃食用油进口要求(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4页;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41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412_01_e.pdf
6. 内容简述: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7.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第6.4.2条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2025年第2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5年第2季度
12. 拟生效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6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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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7/8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EU)法规草案,修订(EU)第142/2011号法规,涉及废弃食用油进口要求(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内容简述: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08如下信息:

该草案涉及用于技术用途(生产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的废弃食用油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实施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条例。

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废弃食用油进入欧盟境内圈养动物的饲料中,从而减轻饲料中潜在的生物危害。

该草案制定了下列要求:

· 托运的废弃食用油必须来自欧盟TRACES系统中所列的注册存储或收集工厂[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listing/establishment/publication/index#!/search];

· 托运货物在抵达进口后的目的地之前必须在欧盟兽医边境管制站提交并在欧盟境内受到监管;

· 废弃食用油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表明该废弃食用油并非用于饲养圈养动物且水份和固体颗粒超过6毫米,发货时水份和固体颗粒的总和按重量(w/w)计不超过10%。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781全文1.pdf","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40708/EU781全文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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