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2268/Add.1
2014-09-22
2014-09-2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动物保护:进口活犬(文案号:APHIS-2009-0053)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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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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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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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动物保护:进口活犬(文案号:APHIS-2009-0053)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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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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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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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9/22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动物保护:进口活犬(文案号:APHIS-2009-0053) |
内容简述:
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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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9-22如下信息: |
应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9-15 如下信息: 动物保护:活犬进口(文档号:APHIS-2009-0053) 动植物健康局拟修改法规,执行一项动物保护法案(AWA)的修改案。2008年食品、储存能源法在动物保护法案中新增了限制进口某些活犬一节。为执行该修改案,除接种过所有必要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外,本法规除有限特例外,禁止世界任何地区向美国内陆或夏威夷出口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用活犬。这是执行动物保护法案修改案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保证进口犬的保护。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连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53-0383 联邦纪事,79册, 159号,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48653-48660页。 2011年9月1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76 FR 54392-54397,文档号:APHIS-2009-0053)公布了一条拟定法规,按2008年案食品、储存能源法要求增加进口某些活犬的相关要求。我们曾建议,除接种过狂犬病、犬瘟热、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及副流感病毒(DHLPP)疫苗,年龄至少6个月的健康犬及有限特例外,禁止进口任何用于转售、研究或兽医的犬类。我们曾要求进口犬必须随附APHIS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有兽医执业许可的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我们曾提出,如不能得到出口国兽医治疗及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进口犬的健康、疫苗接种及年龄要求与动物护理使用委员会(IACUC)研究机构批准的研究协议发生冲突,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外,我们还提出只要不是通过夏威夷贩运,就准许夏威夷进口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不足6个月的犬。我们曾要求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我们共收到了74,218条评议。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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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USA2268A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40922/USA2268A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