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L/531
2016-10-17
2016-10-1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智利 |
2. | 负责机构: 农业畜牧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家禽、猪和马的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本通报文规定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进口要求。页数:2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官方公报公布后6个月 拟公布日期: 通报传达日后80天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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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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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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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1
1. | 通报成员:智利 |
2. | 负责机构: 农业畜牧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家禽、猪和马的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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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本通报文规定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进口要求。页数:2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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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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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官方公报公布后6个月 拟公布日期: 通报传达日后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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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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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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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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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智利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10/1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本通报文规定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进口要求。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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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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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智利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10-17如下信息: |
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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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CHL53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61017/CHL5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