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4
1. | 通报成员:缅甸 |
2. | 负责机构:Dr. Khin Zaw教授 司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 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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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ICS编码:67)
ICS: HS: |
5. |
通报标题:(2024年)国家食品法修正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以下条款。 国家食品法第28条应替换为下文: “28. 凡违反第22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 1. 如属第(a)、(b)、(c)、(d)、(e)、(f)或(g)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以最低三十万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2. 如属第(h)或(i)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缅币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物。” 国家食品法第29条应替换为下文: “29. 凡违反第23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一百万缅币至最高五百万缅币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0. 国家食品法第30条中“可处以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还可没收涉案证物”应改为“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币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1. 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应改为“应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元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
7. | 目的和理由: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旨在根据当前形势修改刑事处罚。自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生效之日起,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安全要求 |
8. | 相关文件: 缅甸国家食品法(1997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13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23年)。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3月20日 拟生效日期: 2024年3月20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4年3月20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Dr. Pyei Phyo
(食品科)科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
卫生部
联系电话:+95(9) 5161891
电子邮箱:gurugyi@gmail.com;foodasean3.mm@gmail.com
www.fda.gov.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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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报旨在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以下条款。
国家食品法第28条应替换为下文:
“28. 凡违反第22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
1. 如属第(a)、(b)、(c)、(d)、(e)、(f)或(g)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以最低三十万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2. 如属第(h)或(i)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缅币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物。”
国家食品法第29条应替换为下文:
“29. 凡违反第23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一百万缅币至最高五百万缅币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0. 国家食品法第30条中“可处以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还可没收涉案证物”应改为“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币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1. 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应改为“应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元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