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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SGP/39
2017-09-0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新加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即食食品
ICS:[{"uid":"67"}]      HS:[{"uid":"9801"},{"uid":"9805"}]
5. 通报标题:

现行法规:食品法规,在线获取:www.av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以下6项列出了现行法规修订提案。



页数:22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已完成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相关修订: a)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第35条,并以新的35条替代,规定了即食食品定义:   35 -(1)即食食品应符合一揽表11第I、第II和第I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本法规中,“即食食品”是指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的直接消费食品,无需烹饪   或其它形式的加工,将相关微生物有效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b)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一揽表11,并以新的一揽表11替代,规定了修订的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                        一揽表11                     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菌落总数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类别 1: 经过灭菌或等效加工的非泠藏罐装、蒸煮和超高温加工食品 <10 (液态食品) 和 <102 (固态食品) 类别 2: (a)  甜炼乳 (a)<103 (b)  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类和第4类),其中大部分成分被烹制,消费前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加热; 包括非泠藏或泠藏巴氏杀菌食品; 非发酵乳制品和乳品甜点; 酱汁; 面包和糖果产品; 或粉状食品 (b)<105 类别 3: 以原料形式消费或在最终食品中包含大量原料成分的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2和4类)     <106 类别 4: 新鲜水果和蔬菜,未经巴氏消毒或等效加工的水果和蔬菜汁,发酵食品,保藏食品(包括盐渍或腌制食品),干食品,酸奶,成熟奶酪,含有益生菌的食品; 在最终食品中含有大量此类成分的食品     不适用 类别 5:   上面未规定的其它即食食品     <105   第 II部分: 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大肠菌群数 大肠杆菌数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奶粉(包括全脂奶油,半脂奶油,脱脂奶和婴儿配方奶),酪乳粉,巴氏消毒奶和冰淇淋 < 5.0 X 102 <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不适用 <102   第III部分: 病原体 致病菌 Colony forming unit /gram (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102 假炭疽杆菌 <2.0 X 102 产气荚膜杆菌 <102 副溶血弧菌 未检测到25g(除原料即食海鲜限制为<102外) 创伤弧菌, 霍乱弧菌 Not detected in 25g 沙门氏菌 未检测到25g 志贺杆菌 未检测到25g 李斯特菌 未检测到25g 弯曲杆菌 未检测到25g 大肠杆菌O157:H7 未检测到25g 上面未列明的所有其它病原体,包括无乳链球菌(血清类型III) 未检测到   虽然本措施没有相关国际标准,但参考了“食品法典食品微生物指标的确立和运用原则(CAC / GL 21-1997)”。 此外,新加坡指出,与现有标准相比,即食食品的修订微生物标准对大多数产品而言是促进贸易的。因此,我们计划在2017年11月评议期结束后1个月执行该措施。然而,如果在评议期间确定有必要,我们准备提供更长的过渡期。 (上述修订案也通过SPS通报)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17/11/
拟生效日期: 2017/1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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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已完成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相关修订: a)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第35条,并以新的35条替代,规定了即食食品定义:   35 -(1)即食食品应符合一揽表11第I、第II和第I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本法规中,“即食食品”是指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的直接消费食品,无需烹饪   或其它形式的加工,将相关微生物有效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b)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一揽表11,并以新的一揽表11替代,规定了修订的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                        一揽表11                     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菌落总数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类别 1: 经过灭菌或等效加工的非泠藏罐装、蒸煮和超高温加工食品 <10 (液态食品) 和 <102 (固态食品) 类别 2: (a)  甜炼乳 (a)<103 (b)  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类和第4类),其中大部分成分被烹制,消费前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加热; 包括非泠藏或泠藏巴氏杀菌食品; 非发酵乳制品和乳品甜点; 酱汁; 面包和糖果产品; 或粉状食品 (b)<105 类别 3: 以原料形式消费或在最终食品中包含大量原料成分的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2和4类)     <106 类别 4: 新鲜水果和蔬菜,未经巴氏消毒或等效加工的水果和蔬菜汁,发酵食品,保藏食品(包括盐渍或腌制食品),干食品,酸奶,成熟奶酪,含有益生菌的食品; 在最终食品中含有大量此类成分的食品     不适用 类别 5:   上面未规定的其它即食食品     <105   第 II部分: 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大肠菌群数 大肠杆菌数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奶粉(包括全脂奶油,半脂奶油,脱脂奶和婴儿配方奶),酪乳粉,巴氏消毒奶和冰淇淋 < 5.0 X 102 <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不适用 <102   第III部分: 病原体 致病菌 Colony forming unit /gram (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102 假炭疽杆菌 <2.0 X 102 产气荚膜杆菌 <102 副溶血弧菌 未检测到25g(除原料即食海鲜限制为<102外) 创伤弧菌, 霍乱弧菌 Not detected in 25g 沙门氏菌 未检测到25g 志贺杆菌 未检测到25g 李斯特菌 未检测到25g 弯曲杆菌 未检测到25g 大肠杆菌O157:H7 未检测到25g 上面未列明的所有其它病原体,包括无乳链球菌(血清类型III) 未检测到   虽然本措施没有相关国际标准,但参考了“食品法典食品微生物指标的确立和运用原则(CAC / GL 21-1997)”。 此外,新加坡指出,与现有标准相比,即食食品的修订微生物标准对大多数产品而言是促进贸易的。因此,我们计划在2017年11月评议期结束后1个月执行该措施。然而,如果在评议期间确定有必要,我们准备提供更长的过渡期。 (上述修订案也通过SPS通报)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SGP39.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70904/SGP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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