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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79
2020-08-27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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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颁布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N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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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根据政府将大麻植物作为经济作物进行推广的政策,豁免公共卫生部关于泰国麻醉品法案B.E.2522(1979)麻醉药品附表5清单的通报中提到的大麻植物的某些部分,特别是根据食品法案B.E.2522(1979)允许在食品工业中使用的不可存活的大麻种子。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允许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必须符合食品法案的规定,并适合人类消费的目的。因此,颁布MOPH通报“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如下: 第1条-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为特殊控制食品。 第2条-本通报提供了以下定义。 “大麻种子”是指大麻植物的种子,学名为火麻。 “大麻种子油”是指从大麻种子中提取的脂肪酸甘油酯。 “大麻种子蛋白”是指有机化合物,它是由氨基酸组成的大分子,在压榨大麻种子油提取后,从脱皮的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获得1克,可提供4卡路里的能量。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是指除了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作为成分的常规食品以外的食用产品。此类产品为片剂、胶囊、粉末、薄片、液体或其它形式;这和传统食物不一样。这些产品是为那些期望促进健康的消费者准备的。 第3条-大麻种子的要求。 1)活大麻种子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应根据有关麻醉药品的部颁法规附表5获得生产、进口、销售或拥有许可。 2)食品用大麻种子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公共卫生部关于泰国麻醉品法案B.E.2522(1979)麻醉药品附表5清单的通报所要求的不可存活种子。 2.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通报规定的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最大限制和以下要求;   (1)按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镉不得超过0.3毫克。   (2)按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铅不得超过10毫克。 2.3)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以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不得超过5毫克。   (2)大麻二酚(CBD)以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不得超过30毫克。 总THC和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所述的规则和方法。 2.4)农药残留不得超过MOPH通报规定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最大限量。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仅可用于生产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食品补充剂。在其它食品中使用大麻种子应符合泰国FDA颁布的有关通报。 第4条-对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1)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生产商应视情况遵守以下要求; 1.1)如果在食品经营场所将活大麻种子加工成不可存活大麻种子,生产商应根据麻醉药品附表5的规定获得大麻的持有许可。此外,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1.2)如果不可存活大麻种子直接用于食品经营场所,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生产商应当保存用于生产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的大麻种子油数量记录。 第5条-大麻种子油的要求 1)大麻种子油的生产工艺应为通过机械压榨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机械过程,通过水洗、凝固、过滤或离心进行提纯。 2)大麻种子油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大麻种子油特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杂质和腐臭气味; 2.2)皂化值应为184-205毫克KOH/克油; 2.3)碘值应为153-167Wijs; 2.4)非皂化物不得超过15g/千克油; 2.5)酸值不得超过4.0毫克KOH/克油。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要求; 2.6)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5毫克当量活性氧/千克油; 2.7)水和挥发性物质在105℃时不得超过0.2% m/m; 2.8) 皂含量不得超过0.005% m/m; 2.9)不溶性杂质不得超过0.05%米/米; 2.10)大麻种子油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中规定的要求; 2.11)大麻种子油的脂肪酸组分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要求。如果脂肪酸组分与附件2不同,则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2.1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2.5)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2.13)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10毫克。 (2)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75毫克。 总THC和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3)不含矿物油 (4)铁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5.0毫克。 (5)铜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0.4毫克。 2.14)病原体不得超过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病原微生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15)大麻种子油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和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油只能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在其它食品中使用大麻种子油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第6条-大麻种子蛋白的要求 1)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工艺应是从脱皮大麻种子油或作为大麻种子油生产副产品的大麻种子粕中分离出蛋白,并研磨成粉末的机械过程或化学过程。 2)大麻种子蛋白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大麻种子蛋白特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杂质; 2.2)水分不超过10%; 2.3)蛋白质含量视情况而定;   (1)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的蛋白质不少于30%;   (2)大麻种子蛋白浓缩物不少于65%;   (3)大麻种子蛋白分离物超过90%; 2.4)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5)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从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提取的大麻种子蛋白质,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   麻种子蛋白质5毫克,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蛋白质30毫克;   (2)在大麻种子蛋白浓缩物和大麻种子蛋白分离物的情况下,不检测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    二酚(CBD); 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二酚(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2.6)病原体不得超过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病原微生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7)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和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蛋白只能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大麻种子蛋白在其它食品中的使用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第7条-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要求。 1)含有麻种子、麻种子油或麻种子蛋白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1.1)活性成分应视情况而定; (1)大麻种子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2)大麻种子油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3)大麻种子蛋白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1.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1.3)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食品5毫克; (2)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食品30毫克; 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二酚(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1.4)病原体检测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每0.1克食品中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2)每0.1克食品中不得检出梭状芽孢杆菌; (3)用最大概率数法每1克食品中大肠杆菌的检出率应低于3。 1.5)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包装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2)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并视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2.1)食品名称“食品补充剂 ”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随同名称一起显示;   2.2)食品补充剂的数量应视情况作如下表述。    (1)片剂或胶囊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每包的数量表示;    (2)液体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净体积表示;    (3)固体或其它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净重表示。  2.3)食品补充剂主要成分名称和数量按降序排列。  2.4)以下用明显字母表示的说明应进行申报。    (1)“本产品提供omega-6脂肪酸即亚油酸和omega-3脂肪酸即γ-亚麻酸。胶囊含有大麻种子油,(请注明)亚油酸毫克数,(请注明)毫克数,γ-亚麻酸(请注明)毫克数”,在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油被用作活性成分的情况下;    (2) “应按适当比例食用5类食品” ;    (3) “警告”文字以不小于1.5毫米的字符印在一个长方形框内,框的颜色与标签背景形成对比;    (4) “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5)“如果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进食”;    (6) “可能含有THC和CBD物质,过敏者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应注意”;    (7) “对预防或治疗疾病无作用”以粗体字显示,字的颜色与背景框形成对比;    (8)“食物过敏信息:含有大麻种子蛋白”,如果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蛋白是食品中的一种成分;    (9)泰国FDA规定的其它声明。 3)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营养声明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营养标签的通报。 4)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健康声明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健康声明的通报。 第8条-禁止就总THC和CBD物质的种类或数量作出任何声明,包括与食物中总THC和CDB物质有关的健康声明。 第9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也根据SPS通报。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附加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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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将大麻植物作为经济作物进行推广的政策,豁免公共卫生部关于泰国麻醉品法案B.E.2522(1979)麻醉药品附表5清单的通报中提到的大麻植物的某些部分,特别是根据食品法案B.E.2522(1979)允许在食品工业中使用的不可存活的大麻种子。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允许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必须符合食品法案的规定,并适合人类消费的目的。因此,颁布MOPH通报“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如下: 第1条-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以及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为特殊控制食品。 第2条-本通报提供了以下定义。 “大麻种子”是指大麻植物的种子,学名为火麻。 “大麻种子油”是指从大麻种子中提取的脂肪酸甘油酯。 “大麻种子蛋白”是指有机化合物,它是由氨基酸组成的大分子,在压榨大麻种子油提取后,从脱皮的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获得1克,可提供4卡路里的能量。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是指除了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作为成分的常规食品以外的食用产品。此类产品为片剂、胶囊、粉末、薄片、液体或其它形式;这和传统食物不一样。这些产品是为那些期望促进健康的消费者准备的。 第3条-大麻种子的要求。 1)活大麻种子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应根据有关麻醉药品的部颁法规附表5获得生产、进口、销售或拥有许可。 2)食品用大麻种子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公共卫生部关于泰国麻醉品法案B.E.2522(1979)麻醉药品附表5清单的通报所要求的不可存活种子。 2.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通报规定的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最大限制和以下要求;   (1)按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镉不得超过0.3毫克。   (2)按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铅不得超过10毫克。 2.3)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以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不得超过5毫克。   (2)大麻二酚(CBD)以干重计,1千克大麻种子不得超过30毫克。 总THC和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所述的规则和方法。 2.4)农药残留不得超过MOPH通报规定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最大限量。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仅可用于生产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食品补充剂。在其它食品中使用大麻种子应符合泰国FDA颁布的有关通报。 第4条-对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1)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生产商应视情况遵守以下要求; 1.1)如果在食品经营场所将活大麻种子加工成不可存活大麻种子,生产商应根据麻醉药品附表5的规定获得大麻的持有许可。此外,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1.2)如果不可存活大麻种子直接用于食品经营场所,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生产商应当保存用于生产大麻种子油、大麻种子蛋白或含大麻种子食品添加剂的大麻种子油数量记录。 第5条-大麻种子油的要求 1)大麻种子油的生产工艺应为通过机械压榨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机械过程,通过水洗、凝固、过滤或离心进行提纯。 2)大麻种子油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大麻种子油特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杂质和腐臭气味; 2.2)皂化值应为184-205毫克KOH/克油; 2.3)碘值应为153-167Wijs; 2.4)非皂化物不得超过15g/千克油; 2.5)酸值不得超过4.0毫克KOH/克油。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要求; 2.6)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5毫克当量活性氧/千克油; 2.7)水和挥发性物质在105℃时不得超过0.2% m/m; 2.8) 皂含量不得超过0.005% m/m; 2.9)不溶性杂质不得超过0.05%米/米; 2.10)大麻种子油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中规定的要求; 2.11)大麻种子油的脂肪酸组分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要求。如果脂肪酸组分与附件2不同,则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2.1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2.5)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2.13)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10毫克。 (2)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75毫克。 总THC和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3)不含矿物油 (4)铁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5.0毫克。 (5)铜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油0.4毫克。 2.14)病原体不得超过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病原微生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15)大麻种子油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和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油只能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在其它食品中使用大麻种子油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第6条-大麻种子蛋白的要求 1)大麻种子蛋白的生产工艺应是从脱皮大麻种子油或作为大麻种子油生产副产品的大麻种子粕中分离出蛋白,并研磨成粉末的机械过程或化学过程。 2)大麻种子蛋白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大麻种子蛋白特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杂质; 2.2)水分不超过10%; 2.3)蛋白质含量视情况而定;   (1)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的蛋白质不少于30%;   (2)大麻种子蛋白浓缩物不少于65%;   (3)大麻种子蛋白分离物超过90%; 2.4)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5)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从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粕中提取的大麻种子蛋白质,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   麻种子蛋白质5毫克,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大麻种子蛋白质30毫克;   (2)在大麻种子蛋白浓缩物和大麻种子蛋白分离物的情况下,不检测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    二酚(CBD); 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二酚(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2.6)病原体不得超过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病原微生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2.7)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和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3)符合本通报质量和标准的大麻种子蛋白只能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大麻种子蛋白在其它食品中的使用应得到泰国FDA的批准。 第7条-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要求。 1)含有麻种子、麻种子油或麻种子蛋白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1.1)活性成分应视情况而定; (1)大麻种子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2)大麻种子油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3)大麻种子蛋白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食品补充剂中的含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许可; 1.2)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1.3)下列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总四氢大麻酚(总THC)不得超过每1千克食品5毫克; (2)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1千克食品30毫克; 总四氢大麻酚(总THC)和大麻二酚(CBD)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1.4)病原体检测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每0.1克食品中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2)每0.1克食品中不得检出梭状芽孢杆菌; (3)用最大概率数法每1克食品中大肠杆菌的检出率应低于3。 1.5)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包装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2)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并视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2.1)食品名称“食品补充剂 ”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随同名称一起显示;   2.2)食品补充剂的数量应视情况作如下表述。    (1)片剂或胶囊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每包的数量表示;    (2)液体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净体积表示;    (3)固体或其它形式的食品补充剂,以净重表示。  2.3)食品补充剂主要成分名称和数量按降序排列。  2.4)以下用明显字母表示的说明应进行申报。    (1)“本产品提供omega-6脂肪酸即亚油酸和omega-3脂肪酸即γ-亚麻酸。胶囊含有大麻种子油,(请注明)亚油酸毫克数,(请注明)毫克数,γ-亚麻酸(请注明)毫克数”,在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油被用作活性成分的情况下;    (2) “应按适当比例食用5类食品” ;    (3) “警告”文字以不小于1.5毫米的字符印在一个长方形框内,框的颜色与标签背景形成对比;    (4) “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5)“如果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进食”;    (6) “可能含有THC和CBD物质,过敏者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应注意”;    (7) “对预防或治疗疾病无作用”以粗体字显示,字的颜色与背景框形成对比;    (8)“食物过敏信息:含有大麻种子蛋白”,如果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蛋白是食品中的一种成分;    (9)泰国FDA规定的其它声明。 3)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营养声明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营养标签的通报。 4) 含有大麻种子、大麻种子油或大麻种子蛋白的食品补充剂的健康声明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健康声明的通报。 第8条-禁止就总THC和CBD物质的种类或数量作出任何声明,包括与食物中总THC和CDB物质有关的健康声明。 第9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也根据SPS通报。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THA579.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00827/THA5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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