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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706
2023-07-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品(ICS编码:67.040)
ICS:[{"uid":"67.040"}]      HS:
5. 通报标题:

依据新历2522年食品法案颁布的新历 年公共卫生部通知(第….号)草案:一些类型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页数:2;2    使用语言:英语;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拟议对有关须附带标签的食品的MOPH通知进行如下修订:

第1条 应废除以下通知

(1) 新历2523(1980)年1月12日公共卫生部第44号通知(B.E. 2523 (1978)):糙米粉

(2) 新历2529(1986)年4月10日公共卫生部第100号通知(B.E. 2529 (1986)):明胶和果冻成品的标签

(3) 新历2543(2000)年9月19日公共卫生部第200号通知(B.E.2543 (2000)):密封容器包装的酱料

(4) 新历2544(2001)年7月23日公共卫生部第224号通知(B.E.2544 (2001)):面包

(5) 新历2544(2001)年7月23日公共卫生部第228号通知(B.E.2544(2001):口香糖和糖果

(6) 新历2544(2001)年8月20日公共卫生部第237号通知(B.E.2544 (2001)):即烹食品和即食食品的标签

(7) 新历2544(2001)年9月26日公共卫生部第243号通知(B.E.2544 (2001)):某些肉制品

第2条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必须附有标签。

第3条 在本通报中: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是指以容器包装、以供出售的食品,其中包括:

1) 糙米粉

2) 明胶和果冻成品

3) 密封容器包装的酱料,不包括公共卫生部特别公告的食品

4) 面包

5) 口香糖和糖果

6) 一些肉制品

7) 即食食品

8) 为烹饪每种特定食品已经备妥各种配料的即烹食品

第4条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的标签应遵循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和/或公共卫生部关于须附带营养标签及指导每日指导量、GDA标签(如必要)的通知。

第5条 第3条中所载、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获得食品序列号食品的标签仍可销售,但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应按本通报执行。

第6条 第3条中所载、在本通报日期前获得序列号的的食品仍可使用。食品的标签可遵循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7. 目的和理由:预包装标签一致性
8. 相关文件: (1) 公共卫生部通知:预包装食品标签 (2) 公共卫生部通知:须标注营养标签和每日指导量(GDA标签)的食品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拟议的生效日期。该通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日期后一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23_1090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23_10909_00_x.pdf
1

公共卫生部(MOPH)拟议对有关须附带标签的食品的MOPH通知进行如下修订:

第1条 应废除以下通知

(1) 新历2523(1980)年1月12日公共卫生部第44号通知(B.E. 2523 (1978)):糙米粉

(2) 新历2529(1986)年4月10日公共卫生部第100号通知(B.E. 2529 (1986)):明胶和果冻成品的标签

(3) 新历2543(2000)年9月19日公共卫生部第200号通知(B.E.2543 (2000)):密封容器包装的酱料

(4) 新历2544(2001)年7月23日公共卫生部第224号通知(B.E.2544 (2001)):面包

(5) 新历2544(2001)年7月23日公共卫生部第228号通知(B.E.2544(2001):口香糖和糖果

(6) 新历2544(2001)年8月20日公共卫生部第237号通知(B.E.2544 (2001)):即烹食品和即食食品的标签

(7) 新历2544(2001)年9月26日公共卫生部第243号通知(B.E.2544 (2001)):某些肉制品

第2条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必须附有标签。

第3条 在本通报中: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是指以容器包装、以供出售的食品,其中包括:

1) 糙米粉

2) 明胶和果冻成品

3) 密封容器包装的酱料,不包括公共卫生部特别公告的食品

4) 面包

5) 口香糖和糖果

6) 一些肉制品

7) 即食食品

8) 为烹饪每种特定食品已经备妥各种配料的即烹食品

第4条 一些类型的预包装加工食品的标签应遵循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和/或公共卫生部关于须附带营养标签及指导每日指导量、GDA标签(如必要)的通知。

第5条 第3条中所载、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获得食品序列号食品的标签仍可销售,但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应按本通报执行。

第6条 第3条中所载、在本通报日期前获得序列号的的食品仍可使用。食品的标签可遵循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THA706.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30710/THA7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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