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4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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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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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佛历 年公共卫生部(MOPH)通知“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草案页数:5;6 使用语言:英语;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保护消费者,应制定管控食品生产中使用萃取溶剂的法规。因此,公共卫生部(MOPH)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提出佛历….(….)年公共卫生部(第 号)关于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的通知草案,以确定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条件。 该通知的要点如下: 第1条 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发布的公共卫生部(第259号)关于在某些食品中应用甲醇作为加工助剂的通知将被废除。 第2条 本通知不适用于: · 用作萃取溶剂的饮用水 · 用作萃取溶剂的食用油脂 · 食品添加剂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 第3条 “萃取溶剂”的定义是指在加工原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成分或配料时,用作萃取物质的加工助剂并且被删除的食品添加剂。 第4条 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为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规定的特定管制食品。 第5条至第7条 本通知草案中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符合以下质量和安全要求: · 萃取溶剂的成分,即活性物质、食品添加剂、水、脂肪和油及其他成分不得有害或损害健康,并应具有符合本通知草案规定标准的质量或标准。 ·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成分的萃取溶剂,污染物的要求如下: - 砷不超过3毫克/千克 - 铅不超过10毫克/千克 · 活性物质的使用和条件应符合附件中的许可清单。 · 除本通知草案附件中规定的活性物质外,其他活性物质的使用应事先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批准。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交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规定的安全评估文件。 第8条 本通知草案中对萃取溶剂的标签要求应符合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生产过程中使用萃取溶剂的食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第9条 产品容器应遵守佛历2528(1985)年公共卫生部(第92号)关于规定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禁止用作食品容器的材料的通知。 第10条 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遵守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案颁布的、佛历2563(2020)年公共卫生部(第420号)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器皿和储存方法的通知。 第11条 本通知应自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MOPH)通知草案还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进行了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1) 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2) 佛历2528(1985)年公共卫生部(第92号)关于规定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禁止用作食品容器的材料的通知。 3) 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案颁布的、佛历2563(2020)年公共卫生部(第420号)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器皿和储存方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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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皇家公报上公布之日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https://spsthailand.acfs.go.th/th/mai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241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2418_00_x.pdf |
为保护消费者,应制定管控食品生产中使用萃取溶剂的法规。因此,公共卫生部(MOPH)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提出佛历….(….)年公共卫生部(第 号)关于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的通知草案,以确定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条件。
该通知的要点如下:
第1条 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发布的公共卫生部(第259号)关于在某些食品中应用甲醇作为加工助剂的通知将被废除。
第2条 本通知不适用于:
· 用作萃取溶剂的饮用水
· 用作萃取溶剂的食用油脂
· 食品添加剂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
第3条 “萃取溶剂”的定义是指在加工原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成分或配料时,用作萃取物质的加工助剂并且被删除的食品添加剂。
第4条 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为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规定的特定管制食品。
第5条至第7条 本通知草案中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符合以下质量和安全要求:
· 萃取溶剂的成分,即活性物质、食品添加剂、水、脂肪和油及其他成分不得有害或损害健康,并应具有符合本通知草案规定标准的质量或标准。
·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成分的萃取溶剂,污染物的要求如下:
- 砷不超过3毫克/千克
- 铅不超过10毫克/千克
· 活性物质的使用和条件应符合附件中的许可清单。
· 除本通知草案附件中规定的活性物质外,其他活性物质的使用应事先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批准。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交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规定的安全评估文件。
第8条 本通知草案中对萃取溶剂的标签要求应符合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生产过程中使用萃取溶剂的食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第9条 产品容器应遵守佛历2528(1985)年公共卫生部(第92号)关于规定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禁止用作食品容器的材料的通知。
第10条 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遵守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案颁布的、佛历2563(2020)年公共卫生部(第420号)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器皿和储存方法的通知。
第11条 本通知应自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MOPH)通知草案还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