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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MMR/9
2024-06-0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缅甸
2. 负责机构:Dr. Khin Zaw教授 司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 卫生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ICS编码:67)
ICS:      HS:
5. 通报标题:

(2024年)国家食品法修正案



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以下条款。

国家食品法第28条应替换为下文:

“28. 凡违反第22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

1. 如属第(a)、(b)、(c)、(d)、(e)、(f)或(g)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以最低三十万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2. 如属第(h)或(i)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缅币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物。”

国家食品法第29条应替换为下文:

“29. 凡违反第23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一百万缅币至最高五百万缅币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0. 国家食品法第30条中“可处以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还可没收涉案证物”应改为“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币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1. 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应改为“应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元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7. 目的和理由: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旨在根据当前形势修改刑事处罚。自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生效之日起,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安全要求
8. 相关文件: 缅甸国家食品法(1997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13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23年)。
9. 拟批准日期: 2024年3月20日
拟生效日期: 2024年3月20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4年3月20日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Dr. Pyei Phyo (食品科)科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 卫生部 联系电话:+95(9) 5161891 电子邮箱:gurugyi@gmail.com;foodasean3.mm@gmail.com www.fda.gov.mm
1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以下条款。

国家食品法第28条应替换为下文:

“28. 凡违反第22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

1. 如属第(a)、(b)、(c)、(d)、(e)、(f)或(g)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以最低三十万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2. 如属第(h)或(i)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缅币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物。”

国家食品法第29条应替换为下文:

“29. 凡违反第23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一百万缅币至最高五百万缅币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0. 国家食品法第30条中“可处以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还可没收涉案证物”应改为“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币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1. 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应改为“应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元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MMR9.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604/MMR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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