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5
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环境保护局 电子邮箱:info@epa.govt.nz(对于一般查询);notices@epa.govt.nz(对于提交文件) 电话:+64 4 916 2426或0800 225 537 网址:https://www.epa.govt.nz/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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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为防止有害生物入侵或破坏而采用表面应用技术包衣和/或封装的进口或本地产种子。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拟定处理种子分类标准:评议文件页数:3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环保局拟根据1996年有害物质和新生物法案(HSNO法案)发布一项新的处理种子分类标准。根据HSNO法案的规定,分类标准是对一类性质、类型或用途相似有害物质的一种批准类型。只要符合标准的条件,进口商和生产商可自行将其物质归入分类标准。 对经过处理的种子进行规范与许多国际监管机构的做法一致。 该分类标准将适用于进口或生产的处理种子,其包衣中含有作为植物保护产品成分的活性成分,且该植物保护产品已根据法案第28A条或第29条获得批准。该标准很可能会影响以前一直以来无需批准即可进口处理种子的人。 拟定的分类标准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驱虫剂、杀虫剂、生长调节剂和生物农药。 该分类标准将载列人们必须遵守的、与处理种子有关的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进口、生产、供应、储存、使用或处置处理种子的任何人。为遵守规定,这些人可能需要在产品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中添加新的信息。 如果颁布了处理种子分类标准,处理种子的进口商和生产商将需要了解种子处理物质的危害分类。为符合拟定的范围,他们还需要确保种子已经或将要使用含有新西兰批准使用的活性成分的物质进行处理。否则,他们将需要申请新的第5部分审批。 使用分类标准需要了解用于对种子包衣的种子处理配方的成分和危害,以确保符合标准。 根据拟定的分类标准,进口商必须每年报告进口的处理种子总量(以公斤为单位)、用于处理种子的活性成分的名称以及用于处理种子的活性成分的数量。 使用已获得现有环保局审批的种子处理剂配方进行包衣的处理种子的新西兰生产商可选择遵守现有的审批,或自行将其物质归入新的分类标准,并满足其要求(参见HSNO法案第96E(2)条)。 |
7. | 目的和理由:拟定该项新分类标准是为了弥补进口处理种子与本地生产的处理种子之间的监管差距。 新分类标准可以降低含有未经环保局评估的农药活性成分的处理种子进口到新西兰的风险。 收集有关输入新西兰的处理种子的有效成分的名称、数量和总量的年度数据,将有助于我们评估目前进口到新西兰的、含有未经环保局评估的有效成分的处理种子的规模和潜在风险。 拟定的处理种子进口商年度报告要求将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进入新西兰的化学品类型和数量。 |
8. | 相关文件: 与该评议相关的信息可在环保局的下列网站获取:拟定处理种子分类标准 | EPA(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open-consultations/proposed-group-standard-for-treated-seed)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根据反馈意见,分类标准条件将在分类标准颁布之日后6个月生效,在新的标签要求成为强制性要求之前额外12个月。处理种子进口商的首个年度数据报告截止日期应为2027年5月31日,数据为上一个日历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到新西兰的处理种子的数据。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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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环境保护局
电子邮箱:info@epa.govt.nz(对于一般查询);notices@epa.govt.nz(对于提交文件)
电话:+64 4 916 2426或0800 225 537
网址:https://www.epa.govt.nz/
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open-consultations/proposed-group-standard-for-treated-s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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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拟根据1996年有害物质和新生物法案(HSNO法案)发布一项新的处理种子分类标准。根据HSNO法案的规定,分类标准是对一类性质、类型或用途相似有害物质的一种批准类型。只要符合标准的条件,进口商和生产商可自行将其物质归入分类标准。
对经过处理的种子进行规范与许多国际监管机构的做法一致。
该分类标准将适用于进口或生产的处理种子,其包衣中含有作为植物保护产品成分的活性成分,且该植物保护产品已根据法案第28A条或第29条获得批准。该标准很可能会影响以前一直以来无需批准即可进口处理种子的人。
拟定的分类标准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驱虫剂、杀虫剂、生长调节剂和生物农药。
该分类标准将载列人们必须遵守的、与处理种子有关的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进口、生产、供应、储存、使用或处置处理种子的任何人。为遵守规定,这些人可能需要在产品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中添加新的信息。
如果颁布了处理种子分类标准,处理种子的进口商和生产商将需要了解种子处理物质的危害分类。为符合拟定的范围,他们还需要确保种子已经或将要使用含有新西兰批准使用的活性成分的物质进行处理。否则,他们将需要申请新的第5部分审批。
使用分类标准需要了解用于对种子包衣的种子处理配方的成分和危害,以确保符合标准。
根据拟定的分类标准,进口商必须每年报告进口的处理种子总量(以公斤为单位)、用于处理种子的活性成分的名称以及用于处理种子的活性成分的数量。
使用已获得现有环保局审批的种子处理剂配方进行包衣的处理种子的新西兰生产商可选择遵守现有的审批,或自行将其物质归入新的分类标准,并满足其要求(参见HSNO法案第96E(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