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MYS/18
2004-08-10
2004-08-1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 马来西亚卫生部、公共卫生司 |
3. | 覆盖的产品: 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对马来西亚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中的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进行控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1985年食品法规及1998年食品法规[修改版] (P.U. (A) 24/98)第15章A的第40条及表II,提供母语及英语。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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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1. 关于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的禁令已于1998年1月16日生效。<BR>2. 关于主管机构健康证书的要求于WTO通报日后60天生效。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1. 关于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的禁令已于1998年1月16日生效。
2. 关于主管机构健康证书的要求于WTO通报日后60天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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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Director
Foo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Level 3, Block B, Health Offices Complex, Jalan Cenderasari,
505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26946601 / 603 26946523
Fax: 603 26946517
E-mail: abd_rahim@moh.gov.my or zaleenah@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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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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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Director
Foo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Level 3, Block B, Health Offices Complex, Jalan Cenderasari,
505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26946601 / 603 26946523
Fax: 603 26946517
E-mail: abd_rahim@moh.gov.my or zaleenah@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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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1
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 马来西亚卫生部、公共卫生司 |
3. | 覆盖的产品: 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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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对马来西亚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中的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进行控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1985年食品法规及1998年食品法规[修改版] (P.U. (A) 24/98)第15章A的第40条及表II,提供母语及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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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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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1. 关于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的禁令已于1998年1月16日生效。<BR>2. 关于主管机构健康证书的要求于WTO通报日后60天生效。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1. 关于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的禁令已于1998年1月16日生效。
2. 关于主管机构健康证书的要求于WTO通报日后60天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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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Director
Foo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Level 3, Block B, Health Offices Complex, Jalan Cenderasari,
505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26946601 / 603 26946523
Fax: 603 26946517
E-mail: abd_rahim@moh.gov.my or zaleenah@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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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马来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8/10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对马来西亚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中的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进行控制。 |
内容简述: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Director
Foo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Level 3, Block B, Health Offices Complex, Jalan Cenderasari,
505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26946601 / 603 26946523
Fax: 603 26946517
E-mail: abd_rahim@moh.gov.my or zaleenah@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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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马来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8-10如下信息: |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Director
Foo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Level 3, Block B, Health Offices Complex, Jalan Cenderasari,
505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26946601 / 603 26946523
Fax: 603 26946517
E-mail: abd_rahim@moh.gov.my or zaleenah@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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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MYS18.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40810/GSPSNMYS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