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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26/Add.2
2014-06-06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6
1. 通报成员:新加坡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进口受禽流感(NAI)影响国家的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Dr Audrey Chen)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Audrey_chen@ava.gov.sg
6
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Dr Audrey Chen)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Audrey_chen@ava.gov.sg
6
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6
1. 通报成员:新加坡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进口受禽流感(NAI)影响国家的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Dr Audrey Chen)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Audrey_chen@ava.gov.sg
6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6/6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进口受禽流感(NAI)影响国家的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
内容简述:
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补遗通报发布日后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Dr Audrey Chen)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Audrey_chen@ava.gov.sg
6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6-06如下信息:
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Dr Audrey Chen)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Audrey_chen@ava.gov.sg

通报原文:[{"filename":"SGP26A2.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40606/SGP26A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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