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法规
2020年9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0/1322,修订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EC) No 1881/2006,该修订法规于2020年10月14日实施,法规中规定了缩水甘油脂肪酸酯(GEs)在鱼油、海洋生物油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最高限量,规定了3-氯丙二醇(3-MCPD)和3-氯丙二醇脂肪酸酯在椰子油、玉米油、菜籽油、葵花籽油、鱼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类别中最高限量,法规中关于限量要求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一、背景
油脂加工污染物缩水甘油酯(GEs)、3-氯丙二醇(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具有潜在致癌作用,已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密切关注,欧盟尤为关注。2018年2月26日,欧盟首先对缩水甘油脂肪酸酯(GEs)设限,发布(EU)2018/290号法规,规定了植物油脂、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特医食品中GEs的最大限量,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均未规定食品中GEs的限量。目前,中国、欧盟、韩国等制定了酱油和水解植物蛋白中3-MCPD的限量要求,但尚未有国家或地区对婴儿配方奶粉中3-MCPD的限量作出规定。
二、风险评估
欧洲食品安全局污染物专家小组在2016年首次评估了3-MCPD的潜在风险,将每日耐受摄入量TDI确定为0.8 μg/kgbw。鉴于JECFA确定了不同的安全水平,2017年欧洲食品安全局决定采用最新的科学方法重新评估3-MCPD对肾脏和男性生育能力的不良影响,最终确定3-MCPD的TDI为2.0 μg/kgbw。污染物小组指出,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食品中的3-MCPD的消费水平是安全的,但在高消费水平的年轻群体中会存在潜在的健康隐患,尤其是仅食用配方奶粉的婴儿可能略有超过安全水平。
三、限量要求
欧盟(EU) 2020/1322中关于缩水甘油脂肪酸酯(GEs)、3-氯丙二醇(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在食品中的新规定如下表:
污染物名称 | 食品类别 | 限量要求 μg/kg |
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以缩水甘油计) | 投放市场供最终綃费者使用或用作食品成分的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油 | 1000 |
用于生产婴儿食品、婴幼儿谷类加工食品的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油 | 500 | |
粉状幼儿配方食品a | 50 | |
3-氯丙二醇(3-MCPD)和3-氯丙二醇(3-MCPD)脂肪酸酯之和(以3-MCPD计) | 椰子油、玉米油、菜籽油、葵花籽油、大豆油、棕榈仁油和橄榄油(由精炼橄榄油和初榨橄榄油组成),以及由上述植物油组成的混合油 | 1250 |
其他植物油(包括橄榄果渣油)、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的油,以及由上述油组成的混合油 | 2500 | |
上述分类中两种油脂的混合油(上述提到的油脂分类:椰子油、玉米油、菜籽油、葵花籽油、大豆油、棕榈仁油和橄榄油、其他植物油(包括橄榄果渣油)、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的油) | —b | |
用于生产婴儿食品和加工的婴幼儿谷物食品的植物油和脂肪 | 750 | |
用于生产婴儿食品和加工婴幼儿谷物食品的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油 | 750 | |
粉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125 | |
液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15 | |
粉状幼儿配方食品 | 125 | |
液态幼儿配方食品 | 15 | |
a:幼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幼儿的乳饮料和类似的蛋白质产品。 b:油脂混合物中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的含量要根据各油脂组分的比率计算,如果不能确定混合油脂的组成和比例时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2500μg/kg |
四、已上市产品的销售期限
法规(EU) 2020/1322对于已上市的相关食品的销售期限做了规定,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合法投放市场的鱼油、其他海洋生物油以及幼儿配方食品可继续销售到2021年6月30日,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合法投放市场的椰子油、玉米油、菜籽油、葵花籽油、大豆油、棕榈仁油和橄榄油(由精炼橄榄油和初榨橄榄油组成)等植物油、鱼油、其他海洋生物的油、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满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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