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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S食品安全指南—蛋制品

信息来源:省WTO/TBT中心编译    发布日期:2021-03-17    阅读:1767次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于2020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蛋制品的食品安全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蛋制品(Egg products),包括蛋代用品Egg substitutes和冻干蛋制品(Freeze-dried egg products该指南重点关注小型和非常小的工厂,旨在支持小企业管理局向小型企业提供合规援助的倡议(《小型公司监管和执法公平法案》(SBREFA)。根据美国FSIS《蛋制品检验法规》最终,蛋制品厂需符合HACCP和肉禽产品法规的卫生要求。本指南与蛋制品法规、肉类和家禽制品法规保持一致。

一、指南主要内容介绍以及版本变化

本指南的法律依据包括:美国联邦法规(CFR)9号法典中第591.1(a)、416、417以及500等条款。本指南为最终版本,与上一版本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修订了液态蛋白巴氏杀菌(9 CFR 590.570)一节;

2、添加李斯特病菌作为蛋制品的潜在危害;

3、范围涵盖了鸡蛋替代品和冷冻干燥蛋制品;

4、增加了合格的沙门氏菌培养试验方法;

5、重组食品安全体系和HACCP框架、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新技术等部分。

另外,本指南还有相关内容需注意:

1、删除了与HACC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和SPS要求不一致的现行法规;

2、明确规定蛋制品要求无额外准备即可食用,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3、允许在蛋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已辐照的壳蛋,前提是蛋制品随后经过巴氏杀菌或其他杀菌处理;

4、根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法规,对蛋壳的标签要求进行修改;

5、对需要特殊处理以保持其健康状况的蛋制品,需要提供特殊处理说明;

6、删除蛋制品工厂图纸、规范和设备需FSIS预先批准的要求;

7、将蛋制品工厂纳入9 CFR第500部分,FDA在启动行政执法措施时应遵循的执行法规;

二、食品安全系统和HACCP框架

本指南要求蛋制品在投入交易之前必须经过巴氏消毒且不得掺假(美国法典21 U.S.C. 1036(a)),并将之前的9 CFR 590.570法规替换为新法规,FSIS使用HACCP框架作为其食品安全系统。

经书面验证的HACCP计划(9 CFR 417.2(b))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表中的项目,以满足9 CFR 417部分的法规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识别合理可能发生的(RLTO)危害,例如沙门氏菌和李斯特病菌;

2、对HACCP计划中每个已识别风险的关键控制点(CCP)进行标识和描述;

3、规定了每个关键控制点(CCP)必须达到的临界限值,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了目标极限;

4、说明未达到关键限值时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除了制定危害分析和HACCP计划外,还要求加工厂商制定并维护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卫生SOP),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直接污染和掺假的风险;要求工厂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卫生SOP)规定每种蛋制品生产中涉及的所有设备和设施的清洁和消毒程序。

三、HACCP危害控制计划

经过巴氏杀菌的蛋制品必须不含可检测的病原体(沙门氏菌和李斯特病菌),并且不得违规含有残留(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可检测到的毒素或会引起公众健康问题的毒素产物。蛋制品厂需要通过控制、消除和减少HACCP系统中发现的微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以生产安全的产品。

在完成危害分析的过程中,工厂必须考虑并解释农场中可能出现的危害(沙门氏菌,残留物),包括在运输到工厂期间(检查卡车上的密封条,对进货产品进行感官检查)以及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包括在工厂加工期间(致命性,冷却和冷冻程序,存储条件)。F否则,根据《操作规范》(9 CFR第500部分)的规定,生产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会使FSIS可能采取监管控制措施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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