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修订公共健康保护条例(食品)(规定食品最大污染物水平)
信息来源:省WTO/TBT中心编译 发布日期:2021-07-08 阅读:930次
以色列卫生部2021年6月1日发布通报,发布新条例草案“公共健康保护条例(食品)(规定食品最大污染物水平)5781-2021”。条例中替换了现有指南,规定了包括多环芳烃(PAHs)化合物、二噁英和多氯联苯、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霉菌毒素和金属等9中不同食品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水平。
该草案参照了(EC)1881/2006号欧盟委员会条例中附件的第二部分(霉菌毒素)、第三部分(重金属)、第五部分(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第六部分(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 )以及第七部分(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的规定,对部分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行了调整,经对比后,该草案相关污染物的残留限量要求变化如下:
1、草案第3.1.9条规定,铅在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中)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3mg/kg。
2、 草案第3.2.6条规定,在糠、胚芽、小麦、大米中所含的鎘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2mg/kg。
3、草案第3.2.15条规定,在凤尾鱼(鳀鱼类)、鲣鱼(沙丁鱼类)、沙丁鱼及沙丁鱼类中,鎘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25mg/kg。
4、草案第5.2条规定,二恶英类及多氯联苯(31)在陆生动物肝脏及其他衍生产品中,二噁英残留最大限量不得超过6pg/g 脂肪,多氯联苯总和残留最大限量不得超过(32)12pg/g 脂肪。
5、草案第6.1.4条规定,在烟熏肉和烟熏肉制品中的苯并[a]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2μg/kg,苯并[a]芘及其复合物总和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2μg/kg。
该草案拟于《以色列官方公报政府通告部分》发布后6个月生效,意见反馈截至通报之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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