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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食品现场查验监管要求

信息来源:福州海关    发布日期:2022-12-20    阅读:567次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下称《办法》)包括“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七十九条。“食品进口”部分共二十九条,规定了进口食品监管依据、合格评定活动、进口商自主审核、包装标签标识要求、指定或认可场所、后续监管、风险控制措施、召回等内容。

  一、现场查验内容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二、中文标签内容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1. 鲜冻肉类产品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2. 进口水产品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进口保健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 特殊标识规定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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