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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公告(第一号) 粽子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信息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05-29    阅读:1038次

  近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端午节期间粽子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对我省部分粽子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18批次粽子,检测项目涉及过氧化值、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黄曲霉毒素B1等9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
  
  尽管监督抽检没有发现问题,但随着气温持续升高,细菌繁殖加快,容易导致食物腐败变质,消费者采购、贮存及食用不当,也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风险。为此,特提出如下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购买粽子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超市、商场、商店,选购“QS”标志、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标识齐全的粽子,购买后应索要购物小票或发票等有关凭证。
  二、对于真空包装或速冻粽子,购买后要注意按照标签所示保存方式保存,不购买和食用涨袋漏气的真空包装粽子;冷藏或冷冻过的粽子,食用前应充分加热蒸透,吃剩的粽子重复加热不超过1次,不食用馅料已发酸、发苦或口味不正的粽子。
  三、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食用粽子,尤其是豆沙类粽子含糖量较高,肉类粽子脂肪含量高,此外,粽子是糯米食品,不易消化,高血糖、高血脂患者、胃肠道疾病患者等要谨慎食用,老人和儿童不宜多吃。
  
  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的粽子和生产经营粽子的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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