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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出口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出口鲶鱼、鲶鱼产品》最终法规

信息来源: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9-11-08    阅读:1043次

        2019年11月1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出口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最终法规(编号为FSIS-2016-0002)。

        美国FSIS对联邦禽类产品检验法规进行了修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资格对美出口在华屠宰的禽类产品。FSIS审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禽类法律、法规、检验体系,认为其与美国禽类产品检验法案、实施法规、禽类安全体系是等价的。根据该最终法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认证的企业屠宰、加工的禽类、禽类部件、其它产品,可以对美出口。所有此类产品须经FSIS检验员在美国入境港口进行复检。

        该最终法规生效日期为在联邦注册公告上公布之日起30天后。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sis.usda.gov/wps/wcm/connect/8689888b-7492-4ec5-b0df-f46a77df9f48/2016-0002.pdf?MOD=AJPERES

 

         同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出口鲶鱼、鲶鱼产品》最终法规(编号为FSIS-2018-0030),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资格对美出口鲶鱼和鲶鱼产品。

         FSIS审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检验体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鲶鱼检验体系与美国是等价的。根据该最终法规,只有经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生产的未加工鲶鱼、鲶鱼产品有资格对美出口。所有此类产品须经FSIS检验人员在美国入境地进行复检。在该最终法规中,“鲶鱼和鲶鱼产品”简称为“鲶鱼”。

        该最终法规生效日期为在联邦注册公告上发布之日起30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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