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修正案已正式生效
2024年2月27日,欧亚经济联盟的食品添加剂监管领域的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TR CU 029/2012)修正案正式生效。该修正案澄清了食用香精香料、香料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和载体等产品定义和添加剂带入原则要求,调整了食品中可用的添加剂清单,规范了特定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并对部分香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修订后的技术法规将与国际组织CAC和主流地区(如欧盟)保持一致性。相关内容如下:
一、明确多类产品定义
在现行技术法规基础上,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与添加剂使用、添加剂标识等相关的术语要求,新修订增补的术语包括食用香精香料、香料制剂、复配添加剂、载体、佐餐甜味剂、加工助剂、传统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
二、调整食品添加剂清单
TR CU 029/2012的附表2中明确了食品生产中可用的添加剂清单,未列入附表的清单不允许使用。该修正案删除了现行可用的19种添加剂,新增了6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因此,目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由362种减少至349种,涉及产品类别包括油脂制品、香肠制品、肉制品和香料等。
三、明确“带入原则”涵义
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带入原则”使用问题,规定“带入原则”需满足的条件包括:食品配料允许使用某添加剂,其添加用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用量,且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不发挥技术功能。此项规定与中国、欧盟要求基本一致。
四、增加和补充了香精香料等规格标准
该修正案的附表19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和特定类别食品中的香料的俄罗斯编码(Ru No.)、FEMA编码、CE编码、CAS编码、俄文和英文名称、同义词以及香料的规格标准等,对香精香料的规格标准以及部分香料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原则上该附表中的香料均可以在食品中按GMP使用。但部分香料规定了适用范围,如紫苏醇(CAS:536-59-4)规定仅允许用于含乳制品、食用冰、加工水果蔬菜、谷物制品、烘焙产品、饮料和甜点等,可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五、规范酶制剂来源等要求
该修正案的附表26规定了酶制剂的来源类型,包括动物来源、天然微生物来源、定向突变微生物来源和转基因微生物来源共4种,并规定了不同来源酶制剂的俄文和英文名称、来源菌株和适用产品类别等。
该修正案设定了36个月的过渡期。
欧亚经济联盟批准《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技术法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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