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81/Add.1
2023-03-01
2023-03-0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III、IV和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该法规涉及某些产品内/表杀藻胺(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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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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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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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2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III、IV和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该法规涉及某些产品内/表杀藻胺(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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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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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3/1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III、IV和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该法规涉及某些产品内/表杀藻胺(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
内容简述:
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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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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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3-01如下信息: |
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电话:+(32 2) 295 4263 传真:+(32 2) 299 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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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