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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629
2023-03-2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法规附件 II“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法规附件“关于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规范”的委员会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16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预计在2023年第3季度批准。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性规定)。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5月23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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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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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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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法规附件 II“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法规附件“关于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规范”的委员会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16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预计在2023年第3季度批准。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性规定)。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5月23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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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3/24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法规附件 II“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法规附件“关于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规范”的委员会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内容简述:

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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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3-24如下信息:

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629.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30324/EU6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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