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7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及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规范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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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传真:+(32 2) 295 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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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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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传真:+(32 2) 295 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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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及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规范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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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传真:+(32 2) 295 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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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9/2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及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规范 |
内容简述:
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该补遗通报涉及: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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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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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传真:+(32 2) 295 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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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9-27如下信息: |
G/SPS/N/EU/629号文件(2023年3月24日)通报的提案目前已获得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1329号法规的批准,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使用的法规附件II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关于丙三醇(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规范的法规附件(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66期,2023年6月30日,第66页]。 该法规应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2630_00_s.pdf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传真:+(32 2) 295 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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