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215/Rev.1
2013-04-02
2013-04-02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4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泰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食品
ICS:[{"uid":"67.040"}] HS:[{"uid":"16"},{"uid":"18"},{"uid":"19"},{"uid":"21"}]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告草案,BE,标题“要求带有营养标签的食品和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对关于“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的MOPH通告修订如下: a.标题为“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的公共卫生部通告No. 305 (B.E. 2550)和标题为“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No. 2”的公共卫生部通告应当撤销; b.食品要求带有营养标签和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如下: (1)零食包括: (1.1)油炸或烤薯片; (1.2)油炸或烤爆米花; (1.3)炸薯片或膨化小吃; (1.4) 烤制或盐渍烤制或调味花生; (1.5)油炸或烘烤或调味的紫菜; (1.6)油炸或烘烤或调味的鱼类小吃。 (2)巧克力及相同种类的产品。 (3)烘焙产品 (3.1) 脆饼或饼干; (3.2) 夹心威化饼干; (3.3) 饼干; (3.4) 蛋糕; (3.5) 有馅和无馅的馅饼、糕点。 (4) 半加工的食品 (4.1) 米线、米粉(Guay-Jub),面条、米面条和鸀豆粉皮; (4.2) Kao Tom (米饭) 和Joke (稀饭); (5) 冷冻和冷藏的即食食品 c. 根据第2条,营养标签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 (1) 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1的全营养信息格式:目前的营养表的格式和规定,或 (2) 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2和目前的营养表规定的,只显示总能量、总脂肪、蛋白质、总的碳水化合物、糖、钠和胆固醇(如果此食品的每一份餐量含有超过2毫克的胆固醇量)的概要营养信息格式。如果食品打算显示营养声明、促销利用价值或在促销中指定消费群体,应当根据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1显示营养表的全文形式:格式和公共卫生部关于营养标签通告的显示营养信息规定; (3)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能量、糖、脂肪和钠盐(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 (4)根据第4(1)-(5)条,食品标签应当显示下列条文:以与盒子的背景形成对比颜色的黑体和明显的字体,并且标示“少量食用并根据健康状况锻炼”。在合装和组合包装,而单件的标签全范围小于65 sq.cm的情况下,应当在组合包装上规定基于单件包装的量计算。 d.本通告对于:直接将食品出售给消费者的生产商不是强制性的 e.遵守新规定的过渡期为180天。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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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对关于“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的MOPH通告修订如下: a.标题为“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的公共卫生部通告No. 305 (B.E. 2550)和标题为“一些种类的即食食品标签No. 2”的公共卫生部通告应当撤销; b.食品要求带有营养标签和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如下: (1)零食包括: (1.1)油炸或烤薯片; (1.2)油炸或烤爆米花; (1.3)炸薯片或膨化小吃; (1.4) 烤制或盐渍烤制或调味花生; (1.5)油炸或烘烤或调味的紫菜; (1.6)油炸或烘烤或调味的鱼类小吃。 (2)巧克力及相同种类的产品。 (3)烘焙产品 (3.1) 脆饼或饼干; (3.2) 夹心威化饼干; (3.3) 饼干; (3.4) 蛋糕; (3.5) 有馅和无馅的馅饼、糕点。 (4) 半加工的食品 (4.1) 米线、米粉(Guay-Jub),面条、米面条和鸀豆粉皮; (4.2) Kao Tom (米饭) 和Joke (稀饭); (5) 冷冻和冷藏的即食食品 c. 根据第2条,营养标签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 (1) 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1的全营养信息格式:目前的营养表的格式和规定,或 (2) 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2和目前的营养表规定的,只显示总能量、总脂肪、蛋白质、总的碳水化合物、糖、钠和胆固醇(如果此食品的每一份餐量含有超过2毫克的胆固醇量)的概要营养信息格式。如果食品打算显示营养声明、促销利用价值或在促销中指定消费群体,应当根据通告No.1附件的条款1.1显示营养表的全文形式:格式和公共卫生部关于营养标签通告的显示营养信息规定; (3)根据公共卫生部通告No.1附件的能量、糖、脂肪和钠盐(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 (4)根据第4(1)-(5)条,食品标签应当显示下列条文:以与盒子的背景形成对比颜色的黑体和明显的字体,并且标示“少量食用并根据健康状况锻炼”。在合装和组合包装,而单件的标签全范围小于65 sq.cm的情况下,应当在组合包装上规定基于单件包装的量计算。 d.本通告对于:直接将食品出售给消费者的生产商不是强制性的 e.遵守新规定的过渡期为180天。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THA_215_Rev.1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30402/G_TBT_N_THA_215_Rev.1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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