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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TBT通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215/Rev.2/Add.2
2023-05-1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9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泰国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No......), B.E.....,标题为“零食标签要求”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第...号通报草案,佛历...年(....)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标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第2版)”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X]通过的通报措施 - 日期:待定

[ ]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80天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1] 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来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x.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 ]其他:

说明:公共卫生部(MOPH)拟议对关于“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的MOPH通报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废止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的公共卫生部佛历2561年(公历2018年)(第394号)通报(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的第5(1)条,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1)营养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报附件1“营养标签”中营养信息显示的格式和规定”。

第2条:在本通报生效日期之前已按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的公共卫生部佛历2561年(公历2018年)(第394号)通报(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第3条标注营养标签的食品产品仍可进行售卖,但不得超过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三年。此期限届满后,应根据本通报标注营养标签。

第3条:本通报自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之日起180天后生效。该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在SPS通报下也进行了通报(G/SPS/N/THA/155/Rev.2/Add.2)。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自流通之日起六十天

7. 目的和理由: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9

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第...号通报草案,佛历...年(....)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标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第2版)”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X]通过的通报措施 - 日期:待定

[ ]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80天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1] 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来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x.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 ]其他:

说明:公共卫生部(MOPH)拟议对关于“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的MOPH通报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废止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的公共卫生部佛历2561年(公历2018年)(第394号)通报(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的第5(1)条,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1)营养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报附件1“营养标签”中营养信息显示的格式和规定”。

第2条:在本通报生效日期之前已按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发布的公共卫生部佛历2561年(公历2018年)(第394号)通报(题为“要求食物产品贴有营养标签和每日参考摄入量——GDA标签”)第3条标注营养标签的食品产品仍可进行售卖,但不得超过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三年。此期限届满后,应根据本通报标注营养标签。

第3条:本通报自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之日起180天后生效。该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在SPS通报下也进行了通报(G/SPS/N/THA/155/Rev.2/Add.2)。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自流通之日起六十天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THA215Rev.2Add.2.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30515/THA215Rev.2Add.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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