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了系统且严格的监管体系,只有经过评估和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但并非所有获批的转基因生物都会作为食品进入市场。
1. 澳新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在澳大利亚,食品安全主要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以及各州和领地政府共同负责。新西兰则由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下属的食品安全局(NZFSA)负责。两国均依据《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2. 澳新食品标准及标签标识
2.1 澳新食品标准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5.2是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主要标准,标准规定了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等的定义以及允许售卖的转基因食品,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原料或产品售卖的标签要求也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只有经过评估和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列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6中,包括油菜、玉米、棉花、苜蓿、土豆、大米、大豆、甜菜、红花、小麦、香蕉共11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5.2-4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6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类别及相关标示要求。
2.2 强制标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5.2-4规定,由转基因食品组成或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的需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缩写为“GM”)。而《法典》附表26-3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及相关标示要求。
2.3 豁免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以下情况可标示豁免:
(a)经过高度精炼并且通过精炼过程去除了新型DNA和新型蛋白质,在S26-3允许的转基因食品中除1(g)、2(m)、6(b)(含β-胡萝卜素)、7(e)、7(g)、7(h)、9(a) 外的食品可以不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
(b)在食品中用作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并且在食品中没有该转基因食品新的DNA和新的蛋白质残留;
(c)在食品中用作香精香料且在食品中含量不超过1 g/kg;
(d)无意出现在食品中且在食品中的含量不超过10 g/kg;
(e)供即时食用的食物和在食品经营场所及自动贩卖车配制及出售,包括餐馆、外卖店、餐饮服务商或自助餐饮机构。
2.4 标签标示
(1)标签应标示与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有关的信息包括“genetically modified”声明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名称,如“genetically modified soy beans”。
(2)如果转基因食品是一种配料,在食品中用作食物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可在配料表中进行声明。如:Soy Protein Isolate (genetically modified)。
(3)“GM free”和“non-GM”声明由食品制造商自愿标示,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关公平贸易法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对食品做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可能做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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