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食品功能性标示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省WTO/TBT中心整理 发布日期:2024-10-22 阅读:410次
2024年10月1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4-62号公告,修改《不视为不恰当标示或广告的食品等的功能性标示相关规定》。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食品功能性原料要求。
(a)食品中添加的功能性原料需要通过人体应用试验来证明有效;
(b)功能性原料需要按照要求的比例进行添加;
(c)具有功能性的原材料成分生产企业需获得HACCP或GMP认证。
(2)功能性成分标签标示要求。
(a)功能性成分标签标示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规定的检验流程和方法;
(b)功能性成分含量检测值至少在标签标示值的80%以上;
(c)标签显示的功能性的原材料或成分的含量必须保持至保质期,自生产或进口之日起至少6个月。
(3)普通食品进行功能性标示时的标签标示项要求。
(a)功能性成分含量和每日最高摄入量;
(b)声明“本产品不是健康功能食品”;
(c)产品不得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声明;
(d)如果出现不良反应,需要停止服用并咨询专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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