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政府行政管理的标准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02 阅读:3703次
对农产品流通的管理,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政府行政部门对社会农产品流通的宏观管理;二是农产品流通组织机构,对机构内农产品经营的微观管理。两者的分工职责不同,但又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产品流通管理体系,对这两个层面的管理都需要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1.管理主体的标准化
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管理的行政部门,即管理主体,要尽量实行一元化,尽量避免多头管理。各管理部门要职责分工明确,权责统一,要防止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或监管缺失,权责相背。
2.管理依据的标准化
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依据,应主要是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和政策规划,包括国家一级的和地方政府一级的正式文件。对这些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本身就要依法合规,科学严肃,在执行中亦应透明、有力、程序化。
3.管理对象的标准化
政府管理的对象:一是从事农产品流通事业的主体,包括农产品流通组织机构的开办者、管理经营者和进人流通组织机构中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营者。二是进入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客体,即进人流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对于这些被管理的对象,应该明确范围并制定标准,管其该管者,管其必管者。
4.管理内容的标准化
首先,是对于经营主体的管理,主要是管资质、管准人和退出、管权利和责任义务、管经营行为,要区别行业、业态和企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其次是对于经营的客体商品,主要是管理品质、标准、安全、规格、人市和退市、国家储存调控,以及价格波动和供求信息监控,这些管理,也要区别不同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
5.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标准化
管理方式的标准,主要在于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管理手段的标准是要方便、快捷、有效、易行,要尽量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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