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之家 登出

菲律宾制定关于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产品/饮料的技术规范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省WTO/TBT中心整理    发布日期:2025-07-18    阅读:28次

2025年7月14日,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第2025-004公告,制定了关于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产品/饮料的技术规范。该规范参照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CXS 156-1987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的定义,以及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年龄范围。

       (2)总体要求。采用了2023年修订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大龄婴儿后续配方奶粉和幼儿产品/饮料》(CXS 156-1987)。在申请产品注册证书(CPR)之前,需先获得经营许可证(LTO),才能从事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产品/饮料的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分销、转让、促销、广告或赞助。

(3)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的指导原则,规定了能量、蛋白、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牛磺酸、DHA、胆碱、肌醇等物质添加标准,所有物质不得电离辐射,且不得添加调味品。

(3)污染物限量需符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XS 193-1995)。卫生条件需符合《食品卫生通则》(CXC 1-1969)和《婴儿配方奶粉卫生操作规范》等。

(4)禁止在婴儿食品中使用营养和健康声明,而蛋白质的来源应在标签上标示。

该公告自在官方公报发布15天后生效实施。获得产品注册证书(CPR)且在本命令生效后五年内到期的,应在注册到期后根据本命令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第2025-004公告


原文链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