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允许进口畜产品或动物源性食品国家(地区)和卫生要求》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省WTO/TBT中心整理 发布日期:2025-09-02 阅读:51次
2025年8月2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第2025-54号公告,修订《允许进口畜产品或动物源性食品国家(地区)和卫生要求》。此次修订的相关内容如下:
(1)定义术语。明确公告中使用的畜产品、乳制品、蛋制品、海外车间、海外生产企业等12个术语定义。
(2)准入名单。明确进口畜产品或动物源性食品准入国家(地区),其中有关中国获准入产品类型信息见下表。
序号 | 产品类型 | 种类/原料种类 | 备注 |
1 | 肉类及其加工品 | 以禽肉为原料的肉类加工品 | 中心温度70℃保持30分钟以上、75℃保持5分钟以上、80℃保持1分钟以上 |
2 | 肉类加工品(仅限无菌处理肉类加工品) | 干燥储藏肉类、培根类、香肠类、调味肉类(仅限排骨加工品、粉碎肉加工制品、调味肉、肉类肠衣)、火腿类 | / |
3 | 乳制品 | 加工乳制品(仅限加工乳)、黄油类、奶粉类、冰淇淋类、稀奶油类 | / |
4 | 蛋制品 | 蛋清粉、蛋黄粉、蛋黄液、加热蛋制品、全蛋粉、全蛋液、皮蛋 | / |
5 | 含肉加工品 | 禽肉原料 | / |
猪肉原料 | 无菌处理 | ||
6 | 含蛋加工品 | 食用蛋原料 | / |
(3)卫生要求。
(a)海外车间或生产企业必须经过韩国注册,并执行HACCP或GMP计划。
(b)产品必须来自健康的动物,并通过卫生的方式加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致病菌、辐照处理、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韩国相关要求。
(c)海外车间用水应符合韩国或出口国要求,并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完整追溯体系。产品出口须随附出口国与韩国协商一致的官方卫生证书等。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实施后进口至韩国的畜产品、动物性食品(以装运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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