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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

信息来源:海关12360热线    发布日期:2020-05-06    阅读:2038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已于2020年4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取代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

        一、标准出台背景意义

        近几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的报道越来越多,因兽药残留问题被国外通报的出口食品也屡见不鲜,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此前,我国对兽药残留的规定主要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此次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一次补充完善。

        二、标准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是怎样一个标准?有何特别之处?

      (一)规定兽药品种更全面

        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比,新标准规定的兽药品种增加76种,残留豁免兽药品种增加66种,残留限量增加643项。标准中规定的267种(类)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动物性食品种类。

       (二)制定过程更科学严谨 

        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动物性食品市场行情,开展风险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并接受世贸组织成员评议。

       (三)规定限量要求更严格新标准全面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最严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

         如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药物阿莫西林在所有食品动物奶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而新标准规定,阿莫西林在所有食品动物奶中最大残留限量为4μg/kg。

        三、注意事项

        1、充分重视该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梳理所进口动物性食品在该标准中规定的兽药类限量要求。

        2、将梳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所进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必要时进口商可自行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所进口动物性食品实施相关兽药类项目的检测予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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