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相关标准和法规动态(2020年12月)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20-12-30 阅读:1890次
2020年12月下半旬,韩国发布了多条食品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动态信息,具体见下表。
时间 | 文号 | 法规或标准 | 状态 | 内容 | 发布单位 |
12月22日 | - | 《食品出口指南》 | 发布 | 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国概要,进口通关流程,标示制度,标准、规格,进口规定修改事项,出口、进口统计等。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2日 | 第2020-574号公告 | 《水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调查要领》 | 拟修改(意见征集) | 1. 将第2条中的不合格范围从“流通阶段”扩大至“流通、销售阶段”。 2. 新设有腐败、变质可能的样品的销毁依据。 3. 修改残留调查取样明细单。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3日 | - | 主要畜产品和鱼类的残留兽药肯定列表制度 | 计划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 制定了允许使用的兽药残留标准目录,如果某种兽药不在该目录中,则适用统一限量(0.01 mg/kg)的制度。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3日 | 第2020-577号公告 | 《食品法典》 | 拟修改(意见征集) | 1. 修改食用昆虫的重金属限量。 2. 修改兽药标准适用方法:对畜产品(牛、猪、鸡、牛奶、鸡蛋)和水产品(鱼类)中部分未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适用统一限量(0.01 mg/kg以下)。低浓度也能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生长辅助剂(用于促进生长、增加体重等使用的成分等)、类固醇性抗炎症剂则适用“不得检出”的统一标准。 3. 修改食品原料列表。 4. 修改腈菌唑等9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3日 | 第2020-578号公告 | 《食品法典》 | 拟修改(意见征集) | 1. 修改植物性原料的分类。 2. 新设经卫生处理的即食水产品和餐饮企业直接提供的熟食中创伤弧菌(Vibrio vulnificus)和霍乱弧菌(Cholera)的标准。 3. 按照一般标准、贮存·流通温度、贮存·流通方法、流通时间设定的顺序梳理法规条款,将各类食品的温度标准以图表形式呈现。 4. 修改各类食品的定义及生产加工标准:在糖果类的原料中增加果汁;明确规定了可可加工品类及巧克力类生产时的酒精使用标准;扩大其他可可加工品的范围;在调味酱汁类的定义中新设若产品属于食醋、咖喱、香辛料加工品、辣椒粉及辣椒丝,则优先适用食醋、咖喱、香辛料加工品、辣椒粉及辣椒丝各自的产品标准等;生产蛋黄酱时可以使用多种原料;可将干燥辣椒捣碎后的大颗粒产品也包括在辣椒粉中;在香辛料加工品的定义中另设但书条款,使咖喱优先适用咖喱本身的产品标准;根据《酒税法》新设定生产酒精时可以使用的添加材料。 5. 修改食品原料目录。 6. 新增及修改草铵膦等79种农药的残留限量。 7. 将沙丁胺醇增加为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兽药,修改欧美德普等21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用途分类。 8. 新设定烯酰吗啉等28种畜产品、水产品残留物质的残留限量。 9.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8日 | 第2020-128号告示 | 《食品法典》 | 修改 | 1. 将泡菜、腌制食品、糖腌食品、罐头类、食醋、复合调味食品、咖喱的产气荚膜梭菌的限量从“≤100/g(灭菌产品为阴性)”修改为“n=5, c=2, m=100, M=1,000(灭菌产品为n=5, c=0, m=0/25g)”。 2. 修改咖啡中的微生物限量。 3. 将鱼油中的砷限量修改为无机砷的限量。 4. 修改食品原料列表。 5. 新设定及修改敌草快等27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6. 新设定及修改甲基三嗪酮等4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7.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9日 | - | 《食物中毒标准业务指南》 | 修改 |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为了迅速推断食物中毒的原因,加强相关机关之间的共享体系▲为了提高查明原因食品的效率,扩大追踪调查的对象▲放宽政府联合调查的标准等。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9日 | - |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 部分修改(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 为了确认优秀进口企业注册申请或已注册为优秀进口企业是否符合标准,可以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从2016年开始进行现场考察工作,为了使负责相关业务的专业性和责任性机关将能够稳定地执行相关业务,食品药品安全部将完善相关规定。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9日 | - | 《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 | 部分修改 |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提前预防不恰当的标示和广告,建立食品等的健康交易秩序,运营自律审议,为了确保自律审议的实效性,必须从自律审议机构得到审议。 但是,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也一律接受审议,因此,推出新产品可能会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对此,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无需接受自律审议。 另外,如果食品等的标示、广告有不当之处,食品药品安全部可以具体阐明其内容,要求相关经营者在该产品上进行标示,或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广告者出示实证资料,如果不提交实证资料,继续刊登相关标示广告,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则可以责令其停止标示广告。 但是,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并且广告宣传者在收到停止刊登的命令后还继续刊登广告,就会受到停止营业等行政制裁。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
12月29日 | - | 《畜产品卫生管理法》 | 部分修改(2023年开始逐步实施) | 年销售额在20亿韩元以上的企业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HACCP体系,年销售额在5亿韩元以上的企业将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HACCP体系,年销售额在1亿韩元以上的企业将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HACCP体系。从2029年1月1日开始,所有粉碎包装肉生产企业都实施HACCP体系。 | - |
12月29日 | - | 《不视为不恰当标示或广告的食品等的功能性标示或广告相关规定》 | 制定 | 主要包括功能性原料标准,产品生产及标示标准,安全及质量标准等 | - |
相关资讯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