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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相关标准和法规动态(2021年3月)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21-04-14    阅读:1223次

2021年3月,韩国发布了多条食品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动态信息,具体见下表。

时间文号法规或标准状态内容发布单位
3月5日第2021-17号告示《食品等的自我质量检查项目指定》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新设定老年食品的自我质量检查项目。
2. 新设定方便烹饪套餐食品的自我检查项目。
3. 新设定食谱型膳食管理食品的自我检查项目。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9日第2021-19号告示《食品添加剂法典》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扩大食品添加剂的天然来源认证范围。
2. 修改乙酸乙酯等4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3. 制定食品用杀菌剂的使用标准。
4. 制定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相关规定。
5. 修改5'-呈味核苷酸二钠等8种食品添加剂的试验方法、品红亚硫酸试剂的制作方法。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11日第2021-110号公告《转基因食品等的安全性审查等相关规定》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10日)拟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审查对象:转基因食品可以是转基因农畜水产品通过多种形式生产加工制成,明确规定非个别加工品的转基因农畜水产品也是审查对象。
2. 新设定申请以不恰当方法等进行安全性审查时驳回的法律依据。
3. 明确规定毒性资料的提交范围。
4. 新设定下一代交配物种的安全性审查对象研讨结果通报书记载事项变更申请书的文书样式。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12日第2021-113号公告《畜产品的自我质量检查规定》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4月2日)拟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规定肉类包装处理业经营商对粉碎包装肉进行1个月1次以上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检查和自我质量检查周期及检查项目。
2. 新设定畜产品中老年食品的自我质量检查相关规定。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15日-《盐产业振兴法实施规则》修改法规修改后:
1.在国产盐的包装、容器等上标示生产年月或生产年月日。
2.在进口盐的包装、容器等上标示进口年月或进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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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第2021-12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法典》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24日)拟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为了统一管理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新设定香料品类;删除天然香料起源物质中重复的4种,增加2种国际使用的天然香料起源物质,修改3种天然香料起源物质的普通名称;修改7种合成香料的别名,增加指定58种合成香料。
2. 增加食用色素绿色3号等16种色素在健康功能食品中的使用标准。
3. 以表格形式提供脂肪酸甘油酯等4种产品的名称、英文名、学名、INS号等信息。
4. 明确规定甘油等2种添加剂的成分规格试验法;修改一般试验方法中的凝固点测定法。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25日第2021-26号告示《食品法典》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修改植物性原料的分类。
2. 新设经卫生处理的即食水产品和餐饮企业直接提供的熟食中创伤弧菌(Vibrio vulnificus)和霍乱弧菌(Cholera)的标准。
3. 按照一般标准、贮存·流通温度、贮存·流通方法、流通时间设定的顺序梳理法规条款,将各类食品的温度标准以图表形式呈现。
4. 修改各类食品的定义及生产加工标准:在糖果类的原料中增加果汁;明确规定了可可加工品类及巧克力类生产时的酒精使用标准;扩大其他可可加工品的范围;在调味酱汁类的定义中新设若产品属于食醋、咖喱、香辛料加工品、辣椒粉及辣椒丝,则优先适用食醋、咖喱、香辛料加工品、辣椒粉及辣椒丝各自的产品标准等;生产蛋黄酱时可以使用多种原料;可将干燥辣椒捣碎后的大颗粒产品也包括在辣椒粉中;在香辛料加工品的定义中另设但书条款,使咖喱优先适用咖喱本身的产品标准;根据《酒税法》新设定生产酒精时可以使用的添加材料。
5. 修改食品原料目录。
6. 新设定及修改草铵膦等79种农药残留限量。
7. 将沙丁胺醇增加为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兽药,修改欧美德普等21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用途分类。
8. 新设定烯酰吗啉等28种畜产品、水产品残留物质的残留限量。
9.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25日-《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4日)主要内容包括: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时提交凭证文件;
2.强制要求提交畜产品出口卫生证明;
3.对于贴牌生产进口食品等,进口商未进行卫生检查的上调罚款金额;
4.放宽经营者职员卫生培训周期;
5.修改精密检查的实施周期等。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25日第2021-25号告示《健康功能食品法典》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以往个别认证型原料不能与果糖、淀粉、葡萄糖等其他原料混合生产产品原料,修改后可以用个别认证型原料生产产品原料。
2. 将硬脂酸钙、抗坏血酸钙及硬脂酸镁增加为健康功能食品的钙和镁的原料。
3. 将必需氨基酸的所需量更改为国际标准值,增加氨基酸分数的计算示例。
4. 增加个别认证型原料(获得认证的含有EPA及DHA的油脂)的标准。
5.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29日-《贴牌生产进口食品等的现场卫生评估方法及标准》拟制定(意见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4月16日)主要内容如下:
1. 首次进口的贴牌生产食品的卫生评估周期自该品类的最初进口申报确认证发证日期开始,不合格食品的卫生评估周期自不合格通报日期开始。
2. 同一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的同一产品由多数进口商进口时,可进行卫生评估并互认评估结果;从同一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进口多数产品时,对同一生产工艺可进行同一类型的卫生评估。
3. 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所在地根据旅游警报制度运营方针为3阶段(红色警报)、4阶段(黑色警报)、特别旅行注意警报地区时,可推迟现场卫生评估。
4. 卫生评价周期内对该生产企业已依照该法第6条进行现场检查的,实施卫生评估。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30日第2021-133号公告《食品法典》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31日)其拟修改内容:新设定山羊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限量要求为0.50 μg/kg以下。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3月30日第2021-134号公告《食品法典》拟修改(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31日)拟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在总则中的一般原则中新设下列规定:在个别食品类型中规定的定义说明了该食品的一般特征,虽然因新生产技术的使用等生产方法、使用的原料等与该告示中规定的食品类型的定义不一致,但如果生产的食品与某一食品类型的产品相同,就可以分类为该食品类型。
2. 修改食品的通用标准及规格:调味食品和饮料类可以生产为片剂;为防止水分吸湿而包装的干燥、粉末产品的生产、加工商能够标示产品可以进行冷冻,即使是室温储存产品或冷藏产品也可以通过冷冻进行保存和流通。
3. 修改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桶装、瓶装罐头食品和甑煮食品中超过12个月在室温下以流通为目的的产品适用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
4. 修改各类食品的标准及规格:将液态以外的粉末、颗粒形态的食醋也分为食醋的类型中;删除食盐中硫酸根离子的规格;用海水以外的自然产物生产,或混合不同的盐,或用新的方法生产的食盐分类为其他盐。
5. 修改食品原料列表。
6. 新设定或修改草铵膦等112种农药残留限量。
7.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等。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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