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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环署与香港海关继续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及销售来历不明大闸蟹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卫生署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43次

为保障食物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香港海关自十月二十九日起展开联合行动,突击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的情况,以确保市面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法例规定。

行动期间,香港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和环境卫生部连同海关人员共巡查了超过50间食物业处所和公众街巿摊档等大闸蟹销售处所,查核大闸蟹的来源文件和卫生证明书,确保有关处所出售的大闸蟹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规定,并适宜供人食用。食环署和海关人员亦向各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行动中未有发现违规情况。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可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贝类水产动物。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包括实体店或网上销售)必须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另外,有关的规管条件亦规定出售的大闸蟹必须由可靠和商誉良好的供应商供应,并须备存有关当局签发且获本署署长认可的卫生证明书。根据《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或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本地生产或进口,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香港海关提醒商户不能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或服务;或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服务。如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香港食环署和香港海关提醒业界,切勿进口或售卖来历不明的大闸蟹,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及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的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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