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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秘鲁诉欧盟关于沙丁鱼商品名称案看TBT协定的运用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17-06-08    阅读:4400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TBT协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规定,但是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TBT协定一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近年来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纠纷越来越多,截至2003年底,WTO成立以来发生的且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贸易纠纷案件就达300余个,其中涉及TBT协定的案件有30多个,占10%。目前一些发达成员凭借其科技优势,不断设置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已成为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灾区。据商务部的统计,仅2002年我国就有71%的出口企业遭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损失逾170亿美元。因此,深入研究TBT协定,充分利用TBT协定,帮助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而对TBT协定的研究不仅要从静态角度研究其条文本身,还要从动态角度研究涉及该规则的案例。本文主要通过对涉及TBT协定的典型案例的解读,说明TBT协定相关条款的运用。

  引起争端的原因

  1989年6月21日,欧共体颁布第2136/89号理事会法规(EEC)。该法规规定了在欧共体销售沙丁鱼罐头的销售标准。其中,法规的第2条规定:只有用pilchardus沙丁鱼制成的罐头,才能冠以沙丁鱼罐头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

  由于秘鲁盛产sagax沙丁鱼,而按照欧共体的规定只有pilchardus沙丁鱼制成的鱼罐头可称之为沙丁鱼罐头,这无疑对秘鲁sagax沙丁鱼罐头出口欧盟造成直接影响。并且早在1978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就已经颁布了关于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罐头的标准Codex Stan 94,该标准的规定既包括pilchardus沙丁鱼又包括sagax沙丁鱼,因此,秘鲁认为EC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没有以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

  2001年3月20日,秘鲁就欧共体理事会第2136/89号法规(EEC)规定有关沙丁鱼罐头的普通上市标准,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2001年5月31日,秘鲁与欧盟进行磋商,但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2001年6月7日,秘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请求成立专家组。2001年7月24日,专家组成立。秘鲁提出EC法规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因为该法规的制定未以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规定的命名标准为基础。2002年5月22日专家组公布其最终报告。专家组裁定: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并且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修改其措施,使其符合TBT协定所规定的义务。2002年6月25日,欧盟就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2002年9月12日,上诉机构作出上诉审查报告。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关于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裁定。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欧盟按照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的裁定,修改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之处,使其符合TBT协定的规定。

  争论焦点

  一、EC法规是否为技术法规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技术法规是运用TBT协定的前提条件,如果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技术法规,则不属于TBT协定的范畴。

  专家组认为:EC法规属于技术法规,因为它规定了沙丁鱼罐头的特性,并且具有强制性。欧盟在上诉时并未对EC法规本身是否属于技术法规这一问题进行辩驳,而是重申被专家组驳回的两个主张。首先,欧盟辩称EC法规所包含的产品范围仅限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它并没有调整由sagax沙丁鱼制成的鱼罐头,因此sagax沙丁鱼不是EC法规中的可确认产品,EC法规对于sagax沙丁鱼而言不属于技术法规。其次,欧盟认为命名规则不同于标签要求,因而不受TBT协定的管辖。而且,即使确认EC法规与sagax沙丁鱼有关,EC法规第2条所规定的命名规则也不是关于产品特性的。据此,欧盟认为EC法规不符合TBT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术语的定义。

  上诉机构在审理本案时,直接引用了该机构在EC石棉及含石棉产品措施案中对技术法规概念的具体司法解释。在EC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技术法规的界定明确了3条标准,即:第一,文件必须适用于某个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但是,在文件中并不需要确定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第二,文件必须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这些产品的特性可以是内在的产品特性,也可以是与产品相关的外在产品特性。对产品特性的描述或规定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也可以用消极的方式。第三,文件必须是强制性的。上诉机构认为文件只有符合上述三条标准,才能确定为技术法规。

  上诉机构根据已确定的3条标准逐条对欧盟的辩解进行了反驳。由于EC法规符合作为TBT协定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所必须满足的3个标准,因此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即EC法规是TBT协定意义上的技术法规。

  二、TBT协定的溯及力

  欧盟认为TBT协定第2条第4款不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EC法规,理由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条约一般不具溯及力,除非条约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其他规定,对于一方在条约生效前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事实、或任何已终止存在的情形,该条约不具约束力。而欧盟法规的批准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发生在TBT协定生效以前。

  专家组认为EC法规是一种尚未终止存在的状态或措施。并且TBT协定并未对1995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措施的适用有限制性意思表示,因此TBT协定第2条第4款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前就已批准但并未停止使用的措施。

  专家组还从TBT协定上下文、从TBT协定第2条第6款中找到证据支持其结论。

  上诉机构完全支持专家组的分析,还补充到:从TBT协定第2条的标题“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可以看出这与欧盟将第2条第4款的解释仅局限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采用阶段是相矛盾的。此外,作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基础,确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与所附各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该条款对所有WTO成员规定了明确的义务,以确保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各协定规定的义务一致。基于上述原因,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即TBT协定第2条第4款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批准,但一直未停止使用的措施,如EC法规。

  三、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适用

  1. Codex Stan 94能否作为“相关国际标准”

  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秘鲁认为Codex Stan 94对EC法规而言为相关国际标准,而欧盟则认为Codex Stan 94不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含义中的“相关国际标准”。因为只有经国际机构协商一致通过的标准才属于国际标准。而且,即使承认Codex Stan 94为国际标准,它也不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项下的相关国际标准,因为其所覆盖的产品范围与EC法规所覆盖的产品范围不同。欧盟认为EC法规只涉及沙丁鱼罐头,而Codex Stan 94既涉及沙丁鱼罐头又涉及沙丁鱼类产品。

  对于欧盟的第一个抗辩,专家组援引了TBT协定附件1第2条解释性说明的最后两句话:“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并对此解释道:第1句话重申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但是第2句话则承认国际标准的批准并不是总能达到协商一致,说明TBT协定所指的国际标准的批准可不经过协商一致。况且也没有证据表明Codex Stan 94不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批准的。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组的解释。

  对于欧盟的第二个抗辩,上诉机构认为:首先,即使接受EC法规只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有关,而Codex Stan 94第6条第1款第1项第9部分的规定表明Codex Stan 94也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有关,因此可以说Codex Stan 94与EC法规相关。其次,尽管EC法规只是明确提到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但它对于欲作为沙丁鱼罐头出售的其他种类的沙丁鱼而言,如sagax沙丁鱼罐头产生了法律后果。Codex Stan 94涉及除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20种沙丁鱼,而其他种类的沙丁鱼也受EC法规规定的影响,因此,上诉机构认为Codex Stan 94与EC法规相关,支持专家组作出的Codex Stan 94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相关国际标准的裁定。

  2. EC法规是否以Codex Stan 94为基础

  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以相关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作为EC法规的基础。

  欧盟在上诉中对专家组的裁定提出异议,认为确定是否以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中部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不应像专家组提出的以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基本原理为评判标准,而应以标准与技术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 为评判标准。

  上诉机构则同意专家组的结论,驳回了欧盟的主张。上诉机构还对“相关部分”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指出TBT协定第2条第4款中术语“与其相关部分”暗含着两个方面。第一,判定EC法规是否以Codex Stan 94为基础,必须从分析Codex Stan 94中与术语“沙丁鱼”有关的部分入手。它不仅包括Codex Stan 94的第6条第1款第1项第1部分和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部分,还包括第2条第1款第1项的内容。第二,分析法规是否与国际标准相关,应考虑Codex Stan 94中所有相关条款,而不能忽视任何一条。

  3. EC法规采用Codex Stan 94对于达到合法目标是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

  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后半部分规定,各成员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欧盟认为,Codex Stan 94允许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沙丁鱼使用“某沙丁鱼”的名称,这对于达到EC法规所追求的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3个“合法目标”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

  专家组首先分析了“合法目标”的含义。专家组认为对于TBT协定第2条第4款提到的“合法目标”的解释,必须联系TBT协定第2条第2款的上下文,该款列举出“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为合法目标。但是,TBT协定第2条第2款的措词“包括”表明“合法目标”不仅仅限于该条列举的几项;然后,专家组根据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对EC法规措施的目标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判定,专家组认为欧盟EC法规所明确的3个目标,即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是合法的;最后,专家组审查了Codex Stan94对于欧盟通过EC法规满足其所追求的3个合法目标是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专家组注意到欧盟的主张是建立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消费者都认为沙丁鱼专指pilchardus沙丁鱼的事实基础之上的。然而,通过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专家组认为并不存在欧盟消费者将沙丁鱼认定为pilchardus沙丁鱼的情况。况且,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 Codex Stan 94要求除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沙丁鱼使用“某沙丁鱼”的名称,这样就不会使欧盟消费者将pilchardus沙丁鱼与sagax沙丁鱼相混淆。Codex Stan 94的规定确保了市场透明度,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竞争。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裁定Codex Stan 94对于达到EC法规的“合法目标”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组的意见。

  案例评析

  一、本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是目前关于TBT协定最重要的案例。一方面,从形式上,本案经历了双方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等从外交解决到司法审查的各个阶段。另一方面,从内容上,本案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次对TBT具体条款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的案例。它阐明了“技术法规”、“相关国际标准”、“合法目的”等重要概念,为人们对TBT协定的理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本案的审理思路十分清晰

  本案是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审理的:首先,对EC法规是否属于技术法规这一先决条件进行分析;其次,在确定EC法规属于技术法规,从而属于TBT协定的管辖范围后,进一步对TBT协定的溯及力进行分析;第三,对TBT协定具体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尽管秘鲁提出欧盟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1款和GATT第3条第4款,但在裁定欧盟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后,本着司法经济的原则,专家组并未对欧盟是否违反其他条款进行审查。

  三、本案澄清了TBT协定中一些重要条款和用语的含义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澄清了TBT协定中一些重要条款和用语的含义,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 技术法规的界定:文件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称之为技术法规,即①适用于某个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但并不需要明确指出该确定产品。②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这些产品的特性可以是内在的产品特性,也可以是与产品相关的外在产品特性;对产品特性的规定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也可以用消极的方式。③文件是强制性的。

  2. TBT协定的溯及力:TBT协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批准的,但一直未停止使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等技术措施。

  3. 国际标准的界定:TBT协定所指的国际标准,并不一定必须经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制定。

  4. 以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为基础的判定:只有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中所有的相关条款,而不是忽视任何一条,才能称该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的相关部分为基础。

  5. 合法目标:TBT协定的合法目标并不仅局限于协定所列举的成员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等几项。还可以有其他的合法目标,如: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公平竞争等。

  四、应特别重视对相关案例的研究

  通过对本案例的解读,笔者注意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时,通常直接援引在以往案件审理中上诉机构对相关条款得出的结论,并考虑上诉机构对WTO的平行协定的解释。尽管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贸易争端有效,它们没有解释条约的权力。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多次直接援引上诉机构在其他案例审理中所得出的结论。例如:关于技术法规的界定,直接将上诉机构在EC石棉案中所确定的判定技术法规的3个原则加以适用;关于TBT协定的溯及力,也将上诉机构在涉及SPS协定的EC荷尔蒙案中关于溯及力的结论直接应用于本案。可以说,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的效果。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各协定法律条文的精辟分析、独到见解对WTO成员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号:WT/DS231

  WTO官网地址:https://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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