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协定中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发布日期:2022-10-19 阅读:1580次
根据RCEP协定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附件一中规定的定义应当适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相关定义应当予以考虑。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内容适用于缔约方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缔约方之间贸易的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其目标在于通过制定、采取和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保护缔约方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时通过减少对缔约方之间贸易的消极影响来便利贸易;增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际实施; 增强缔约方制定和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和谅解;加强缔约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领域的合作、交流和磋商;以及鼓励缔约方参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制定和采取。同时,缔约方应当依照《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并考虑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WTO SPS 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加强等效性的合作。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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