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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管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05    阅读:4060次

  农机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安全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农机安全法规建设的积极推进和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方向快速发展,农机监理装备与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监管体系得到明显改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明显改变。

   1)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框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各级农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为辅助,相关规范性技术文件和标准为支撑的国家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框架。

  据统计,涉及农机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现有十多部,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工信部、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规章有几十多项,主要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各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作规范有近百项,包括《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植保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拖拉机号牌》、《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工信部、农业部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地相继制修订了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几十部地方性法规,如:有关省、市、自治区制定有《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法规体系,实现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农机管理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关心,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各司其责、共同管理的系统工程。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情况,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①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定期对农机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机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应该淘汰的农机产品目录,协助国务院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的条件和标准。

    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安全鉴定、维修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宣传教育、考试发证等工作;牵头制定农业机械的报废制度、淘汰制度和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③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在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加强对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机产品的质量,维护以农民为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农机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工作,做好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培训行业的工商登记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以农民为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⑤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的技术检测机构加强有关农机安全性强制标准的宣贯,让生产企业充分认识安全标准并执行安全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农机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农村稳定,因此做好农机安全监管是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动员社会参与,形成监管的合力,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是要确保监管机构到位;二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三是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目前,全国30个省(区、市)设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达2901个,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3.3万余人,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人员的国家、省、地、县、乡、村多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网络。

    尽管我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机安全生产及监管水平依然不高,事故隐患依然突出,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新任务还不相适应,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有的未经培训就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农业机械安全性能低,农业机械的科技含量普遍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少机械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潜藏着巨大事故隐患。三是监管手段薄弱,农机安全投入不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不够,执法装备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四是拖拉机“注册率、持证率、年检率”低,监管漏洞大,全国仅有40%左右的拖拉机办理了注册登记,拖拉机检验率、驾驶人的持证率不高,存在大量的监管死角。一些地区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率很低,相当一部分农机事故因私了等原因未纳入统计上报的范围。

    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领域拓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站在新的起点上,转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全面推进高效、科学、规范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机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提升农机化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农机基础建设为保障,以提高用户满意度为中心,以实现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全程机械化为方向,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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