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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要求标准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05    阅读:3983次

  明确安全性要求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农业机械生产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要求标准化工作是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技术工作。针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这一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是为辨识农机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程度,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提供的科学依据,也是为农机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提供的基础条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察、管理提供的技术保障。

  1)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要求标准的分类

  按照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标准化的内容及范围,可以将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要求标准划分为农机产品安全性能要求标准、农机产品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农机产品安全警示标志标准等。此处所指的农业机械产品不仅包括农业机械制造的产品、也包括农业机械修造(改装)的产品、还包括农业机械维修竣工后的产品。

  2)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标准的一般要求

  ①农机产品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农机产品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通常作为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政府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贯彻实施农机产品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我国目前制定有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和NY/T 999《耕整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NY/T 1000《机动插秧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NY1025《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NY 1232《植保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NY 1644《粮食干燥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的贯彻实施,为保驾护航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了汽车及汽车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的整机及发动机,转向系,铡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及安全防护装置等部分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检验方法等。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GB 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标准是规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系列标准中分部分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挂车等农业机械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组、联合收割机和农用挂车的运行安全技术检验。

  以NY1644《粮食干燥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为代表的农机具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规定了耕整机、机动插秧机、青饲料切碎机、植保机械、粮食干燥机等农机(具)的整机及其配套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结构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安全标志和安全使用要求,也对结构性能、防护装置、电气设备、噪声及测试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标准适用于相应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②农机产品安全性能要求标准农业机械工作的稳定性对操作工人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在农业机械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设计者和生产者通常只重视机器的功能和使用性能,而机器的安全性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那些使用区域性较强、结构简单、价格便宜的小型农机具安全隐患尤为严重。正是因为这些安全性问题导致了诸如铡草机铡手、插秧机伤腿、玉米果穗剥皮机、脱粒机伤人等众多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因此,在2011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我国装备制造业第一个产业政策——《农机工业发展政策》中,明确了建立农机行业准人管理制度和农机召回制度,提出国家工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关系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准入管理;对于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农机实行产品召回。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农机准入和召回制度中考察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产品考察的侧重点。

  国际上对于机械领域安全方面标准的结构可以分为A,B,C三类标准。其中A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给出的是适用于所有机械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一般特性;B类标准(安全通用标准)涉及机械的一种(或多种)安全特征或一类(或多类)适用范围较宽的安全防护装置。B类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B1类标准,是特定的安全特征(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标准;一类是B2类标准,是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连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标准;C类标准(机械安全标准)涉及一种特定的机器或一组机器的详细安全要求。农机产品安全性能要求标准属于C类标准的范畴。

  农机产品安全性能要求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规定设计和制造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要求及其符合性判定方法,减小或消除危险方法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厂应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类型。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国家标准中开始吸收ISO标准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将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农机设计关注的重点由“能用”转移到保证“安全使用”方面,相关标准化机构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农机产品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选择几个标准(系列)作一简单介绍。

  GB 10395《农林机械安全》系列国家标准分为20多个部分,分别规定了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牵引式农业机械或自卸式农用全挂车、半挂车等相关各类农林机械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安全要求及判定方法;适用于农林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决策层应从维护自身企业和产品的信誉、保障农机用户人身安全的角度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在开发新产品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严格执行GB 10395系列标准的规定。

  GB 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属于机械领域安全方面的B2类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与控制功能所用能量形式无关的急停功能要求和设计原则;适用于除急停功能不能减小风险的机器和手持式机器以及手导式机器以外的所有机械。农机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制造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等农机具时,应充分考虑按GB 16754的规定配置急停装置。

  GB 18320《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防止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发生安全事故,保证驾驶员、准乘人员和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标准中详细列出了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关的危险要素,对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设计制造、驾驶员工作位置、车辆稳定性、操纵控制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液压及燃油和润滑系统、电气、车速和车速表、最大允许总质量和外廓尺寸、噪声、排气管和排气污染物排放等给出了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具有外形美观、价格便宜、使用维护方便、机动灵活的特点,被广大农民所青睐,成为农村运输工具的主力军,是当前农村家庭的首选机械产品之一,确保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出厂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的达标,是减少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概率的重要基础。

  GB18447《拖拉机安全要求》系列标准从物理性能及预防使用方面分别对农业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以及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提出限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GB/T 15706. 1-2007《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法》中3.6规定的及其预定使用期内始终存在的危险。

  ③农机产品安全警示标志标准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示、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意思的安全色颜色、图形和符号,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农业机械本身、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信息标示。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了四类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即:禁止标志表示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们的行为;提示标志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在农机产品中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可以使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GB 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规定了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用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的设计和使用原则,给出了安全标志的作用、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和颜色、安全标志带的设计规范等;适用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在实际生产中我们应该看到,不管多么优秀的设计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在无法进行防护的危险部位时,可以按GB 10396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来警示危险的存在。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要符合标准的规定,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现有的农机安全标准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指标(如:结构安全性、运行安全性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说明等)给予了高度重视,除了上述列举的标准之外,还有很多以农机产品安全要求为标准化对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在农机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除了执行相关机械安全标准(A类标准)的规定,还必须执行机械领域安全方面B类或C类相关标准的规定。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和广大农民或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鉴定或选购农业机械产品时,也应以农机产品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为重点考察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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