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主要市场的水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标要求
作为传统的渔业大国和全球第一大水产品出口国,水产品一直是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最具出口竞争力的产品之一。但由于外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等不断升级,我国出口水产品也面临严峻考验。以下简要介绍欧盟、美国等主要市场的相关要求:
一、欧盟
(一)主要法律法规
91/493/EEC、91/492/EEC法令:对水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做出规定。
95/328/EC法令:所有进口水产品都必须附有卫生健康证明,对于那些来自适用欧盟单独规定的国家除外。
欧盟食品卫生法(93/43/EC):强制实施HACCP标准(危害分析关键点控制)。
(二)指标要求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等为不得检出;六六六、DDT、组胺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二、美国
(一)主要法律法规
食品相关法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现代化法案》、《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尤其是《良好操作规范以及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21CFR PART117)法规对我国输美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HACCP体系:进入美国市场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需通过我国海关部门评审,取得输美产品的HACCP的验证证书,并经美国FDA备案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二)指标要求
农兽药残留限量:对221类农药、抗生素、兴奋剂类的残留情况作出严格限定,是我国出口水产品被通报的重灾区,其中,有11种为完全禁止使用。核准的养殖可用药仅有六种。其中,羟四环素以及磺胺二甲氧嘧啶及欧美德普配制成的磺胺剂仅可用于特定鱼种以治疗鱼病,不可用于促进鱼体生长或预防疾病。
污染物限量:对甲基汞、多氯联苯、砷、镉、铬、铅、镍等重金属作出严格限值。
微生物限量:对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11个菌群种类进行限量,包括对所有水产品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对即食水产品不得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创伤弧菌的要求。
三、日本
(一)主要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
外国厂商注册制度:加工企业的加工工序和产品卫生质量需进行以HACCP理论为基础的审核认证后,其加工的产品方能进入日本市场,注册有效期仅为3年。
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2003年日本水产厅的水产标识研讨会公布对9种水产品原料原产地的要求,并对其具体产品标识作出细节要求,包括原料鱼的名称、原料的原产地以及标注是解冻品还是养殖品等等,并且对部分水产品还要求标明原生产水域。
(二)指标要求
微生物:对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胞增生李氏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等作出严格限值。
重金属污染物:对汞、多氯联苯等作出严格限值。
药物残留:对土霉素、氯霉素、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恶喹酸等作出严格限值。
四、韩国
(一)主要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紧急进口限制)措施运作的有关规定》、《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实施规则》、《水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卫生管理标准》、《水产品加工处理设施的卫生控制标准》、《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等。
(二)指标要求
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和新鲜度等有明确规定外,对以下方面的含量标准均有严格的规定。
微生物:对大肠菌群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细菌总数等作出严格限值。
重金属等污染物:对汞、铅、镉、河豚毒素、贝类毒素等作出严格限值。
药物残留:对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氯霉素、抗生素、等药物残留作出严格限值。
相关链接如下:
① 欧盟RASFF通报网址:
http://ec.europa.eu/food/safety/rasff/index_en.htm
② 美国FDA通报网址: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importrefusals/
③ 日本通报网址:(可查询企业的黑名单即排除名单)
http://www.mhlw.go.jp/english/index.html
④ 韩国通报网址:(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fds.go.kr/eng/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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