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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原料管理、分类及合规使用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省WTO/TBT中心整理    发布日期:2024-05-24    阅读:6657次

韩国对食品原料主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法典》进行管理。《食品卫生法》中明确了对食品原料的管理规定,《食品法典》规定了食品原料的具体分类以及判定方法。

一、韩国食品原料的分类

韩国《食品法典》第1章总则按照植物性原料和动物性原料,对各原料以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的形式进行了具体分类,大分类植物性原料包括谷类、薯类、豆类、坚果籽实类、水果类、蔬菜类、蘑菇类、香辛料、茶叶、啤酒花、藻类、其他植物类,以大分类中的坚果籽实类为例介绍中分类和小分类,中分类包括花生或坚果类、油脂种实类和饮料及甜味种实类,再以中分类中的花生或坚果类为例,花生或坚果类的小分类包括花生、杏仁、松子、碧根果、开心果、核桃等;动物性原料以畜产品、水产品、其他动物进行分类。

《食品法典》第2章对食品原料标准即原料等应具备条件及食品原料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原料的质量及卫生的一般性规定及特殊条款,特殊产品需要满足一般性规定同时还要满足特殊条款的规定。如韩国人参、红参、黑参应符合《人参产业法》的规定;畜产品应符合《畜产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食品用水应符合《饮用水管理法》中规定的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食品原料判断标准中还对食品原料使用的决策程序进行规定。

二、韩国食品原料的管理

韩国《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区分管理,分为“可用于食品的原料”“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和“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原“可用于食品的原料”是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即可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是指在食品中使用时存在一定限制条件,如可用的食品类别、使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要求。除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外,拟将没有使用标准的新原料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可通过“临时性标准及规格认证”制度,经食品药品安全部安全性评估,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在使用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生产食品时,没有特别明示使用限制性条件的原料应遵循以下使用条件:

(1)以加工前原材料的重量为准,配料使用量不应超过50%。

(2)但若最终不面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作为生产厂家供应的原料用产品时,也可不适用上述不应超过50%的标准。

(3)生产饮料类、酒类及香辛料时,产品的原材料仅有1种植物性原料属于限制性原料时,可作为无限制条件的食品原料使用,例如,虞美人草属于限制性原料,其作为食品原料的限制性使用条件为在浸泡茶中使用不得超过2%,若浸泡茶产品中仅有虞美人草1种植物性原料,那么则无需遵守限制性使用条件,直接作为无限制性要求的食品原料使用即可。

三、韩国食品原料的判定方法

韩国对食品原料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不在肯定列表中的原料则禁止使用。目前韩国将食品原料分为可用原料(包括可用于食品的原料和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以及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使用原料。《食品法典》附录1为韩国可使用原料的目录,附录2为韩国可限制性使用的原料目录,附录3为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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