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蜂蜜产品相关法规介绍
信息来源:海关12360 发布日期:2021-03-02 阅读:2176次
1、蜂蜜兽药残留限量相关法规
对蜂蜜成品
欧盟(EC)470/2009条例和2377/90/EEC条例附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分为4类,Ⅰ类物质为已经设定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物质,Ⅱ类物质为无需设立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Ⅲ类物质为暂时设定了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IV类物质为禁用物质。四类物质中,涉及蜂蜜的Ⅰ类和Ⅲ类设定有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主要涉及磺胺类物质、链霉素(包括双氢链霉素)、红霉素及泰乐菌素、林可霉素、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双甲脒、蝇毒磷;Ⅱ类物质主要有氟氯苯氰菊酯、草酸; IV类禁用物质主要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等。
对蜂蜜原料
理事会指令96/23/EC规定了最初加工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相关企业须开展自检,以保证所销售产品不得含有超最高限量或禁用药物、化合物。监控分为A组药物(禁用或严密监控)∶具有促进蛋白质组成代谢作用的化合物和B组化合物(严密监控)。蜂蜜主要涉及A6、B1、B2和B3组药物或化合物,具体可参考欧盟2377/90/EEC条例附件。
2、蜂蜜标签相关法规
欧盟(EC)2004/853法规对蜂蜜外包装标签进行了规定,如标签必须在蜂蜜离厂前加贴,且保证可追溯性;应清晰、易读、易理解、不易磨灭;必须显示生产厂家所在国家的名称(可全称,也可为符合ISO标准的二字代码);必须有工厂注册号;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灵活标注。
3、蜂蜜证书相关要求
2016年4月28日,欧盟发布了2016/759号法规,规定了新的输欧蜂蜜证书要求,该版本证书提供有英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波兰文等23种语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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