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源于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或特征主要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并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冠名的农产品。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对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传承农耕文化、促进农民增收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立法保护。
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称“TRIPs协议”),确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规则,明确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和保护最低要求,但未规定各成员具体保护模式。各国基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政治因素、法律制度、贸易需求,建立了各自的保护模式。
一、主要模式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该模式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面实施保护。既强调地理来源(“出处”),又强调产品的质量、声誉、特征与地理来源的联系(“正宗”),是一种强保护模式。由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通常农业部门在专门法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如欧盟农业总司和法国农业部国家地理标志管理局(INAO)分别是欧盟和法国地理标志管理的官方机构。采用该模式的国家通常为历史文化悠久、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东南亚和南美洲。代表性的有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巴西的《农产品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法》、印度的《农产品原产地法》、俄罗斯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推广法》、马来西亚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法例》。
该模式的优点:一是严格的实质审查和官方控制,确保了登记农产品的质量、声誉和特征;二是有力的官方监管和行政保护,大幅降低地理标志持有人的维权成本;三是避免地理标志被垄断独占,确保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广泛受益。缺点:一是需要单独建立一套严格的注册和审查系统,增加行政成本;二是实质有效的地理标志国际注册体系尚未建立,国际注册和保护成本较高。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该模式是在商标法中做出特别规定,将农产品相关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进行保护。如科罗拉多马铃薯是美国的集体商标,印度大吉岭茶叶在美国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以用来标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还可以用于证明商品质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较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新移民国家。
该模式的优点:一是利用商标法架构延伸来保护无需额外立法,不会过多增加制度运行成本;二是公众对商标体系认知度高,易于接受;三是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完备,易于国际注册和保护。缺点:一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地域划定和产品标准要求相对宽松,消费者不能借此判断产品质量,难以获得差异化优势。二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维护成本很高,一旦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入公示阶段,商标持有人必须启动诉讼程序,导致高昂费用。如哥伦比亚咖啡商标持有人仅2007年用于异议和驳回程序的费用超过57万美元。三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具有独占性,可能将一些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排除在外。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该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假冒法等法律为依据,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将假冒原产地名称、误导商品出处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和制裁,从而为地理标志农产品提供保护。通常用于地理标志在他国尚未注册而遭受侵权时的权益维护。
该模式的优点:保护范围广,多数国家可依据国内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缺点:作为一种侵权后的维权方式,维权实际操作难度大,保护程度较弱。
二、发展趋势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为补充的保护制度。
(二)法国及欧盟均建立了严格的官方监管机制,政府全面参与地理标志的地域划定、标准制定、质量监管和标志保护。正是这种基于官方控制的强保护,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品质。
(三)全产业链标准化是提升竞争力的主要路径。通过标准将法律及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建立了涵盖地域划定、特征描述、技术指标的认证标准体系和产加销全链条技术规程。
(四)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欧盟均将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作为农业补贴的重要形式,在科研推广、品牌营销、贸易促进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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