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进口要求
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类别
根据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的定义,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种类包括∶
1、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二、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第七条,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因此,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三、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义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GB 13432-2013的相关要求。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四、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要求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在产品进口前审核境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证进入中国境内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保存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相关凭证不少于食品保质期后6个月。
五、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特殊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进口时,应提交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注册凭证。同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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