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均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食品安全标准,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添加剂、食品禁用物质、食品残留物、食品污染物及毒素、食品微生物及食品营养成分等六类。
澳门食品安全标准是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订定的相关标准为核心,以国际认可的科学证据为基础,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食品添加物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食品中有关危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结果,分析国际、邻近地区间的标准,综合考量本地的实际应用情况及监测结果,制定出来的标准。这些标准既是一套用于控制食安风险的措施,也是确认业界有否遵守良好生产规范的行政管理准则,辅助管理部门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食品安全。
澳门特别行政区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分类 | 食品安全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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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 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 |
第12/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 | |
第7/2019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 | |
注:食品类别可参考《食品添加剂食品分类系统指引》 | |
食品禁用物质 | 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 |
食品残留物 | 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 |
食品污染物及毒素 | 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
第13/2016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 |
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 | |
食品微生物 | 第16/2015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第2/2016号行政法规:《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
《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 | |
食品营养成分 | 第28/2016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 |
食品管理部门通过恒常食品检测、时令食品检测、专项食品调查或食品事故监察系统监测市售食品是否符合澳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当发现某食品存有食安风险时,监管当局会采取实时行动以控制风险蔓延,除了向相关进口商、零售单位等发出食品预警,提醒及指导他们回收澳门行政区内所有的问题食品外,也会发出新闻稿,通知市民和业界,若持有该食品时应立即停售及停止食用,并持续对市面各零售点进行巡查,全面阻截问题食品在澳门市场上的流通。
针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国际上较多国家均以“最大使用量”及“良好生产规范”( GMP)这两种形式来设定其使用量。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中没有规范食用色素在食品中的限量,但并不代表生产经营者可无限添加这些食用色素,因该行政法规中清楚列出了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业界需严格遵守。
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良好生产规范,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必属食品级别;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尽可能最低,能达至预期效果即可;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加入不论是食材原有、额外添加、包装等过程,所有添加剂的含量应减至最低,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所贩售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由于澳门几乎所有食品都是进口的,所以在制定澳门食品安全标准时,除了保证相关标准限量必须合符科学可保障市民的食用安全外,也要保证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方便监管部门管理和业界使用,同时还要确保相关标准限量不会对本地食品的稳定供应造成不良影响,且与国际标准接轨,避免造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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