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布进口鲶鱼包装标示要求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阅读:1930次
2017年5月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发布进口鲶鱼(鲇形目)标示要求。按照相关规定(9CFR557.14和557.15):进口鲶鱼产品包装(内包装)需要标注如下9个方面信息:1. 产品名称;2. 原产地名称,如“某某地生产产品”;3. 配料说明(含有2种或2种以上配料情况下);4. 国外工厂注册代码(接受过检查企业,还需标注接受检验标示);5. 存放声明(如“冷藏”或“冷冻”;6. 净含量说明;7. 生产商或分销商名称地址;8. 营养标示信息(适用于豁免情况的可免除标示);9. 安全操作说明(如不是即食产品,或专门用于餐厅、酒店)。
进口鲶鱼产品外包装(大包装)需要以下5个方面信息:1. 原产地名称;2. 国外企业代码;3. 产品名称;4. 运输或识别代码(根据9CFR557.4发放给国外企业相关的唯一识别码);5. 存放说明(如:“冷藏”或“冷冻”),对于易腐败变质产品提出的存放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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