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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中规范性、资料性附录的编写要求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22    阅读:1382次

  13.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因此,规范性附录是构成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标准的规范性要素。

    在规范性附录中可对标准中某些条款进一步补充或细化。这样做可使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

    附录的规范牲的性质(相对资料性附录而言)应通过在附录编号下标明(规范性附录)的方式加以明确:

  14.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这类附录中,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这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因此,资料性附录中,仅限于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附录中通常只提供如下方面的一般信息或情况:

  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

    资料性附录的性质也应像规范性附录那样在标准中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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