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中封面的编写要求
1.封面
每项标准都应有封面,封面有其固定格式。封面上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略有变化,如当采用国际标准时或修订标准时应增加相应信息。如果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要增加备案号。因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需要实施,所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封面上没有实施日期。
封面的上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标准的类别,标志,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标准的中文名称和对应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标准的发布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具体格式见示例。
【示例】
(1)标准分类号
为便于标准文献的检索,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了《国际标准分类法》(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s),简称“ICS”,我国编制了《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在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应根据标准涉及的专业领域依据这两个分类法分别标注分类号。
(2)标准编号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标准编号的结构应完整。具体编号待标准发布后,再补充填入。等同采用ISO和IEC发布的国际标准时应采用双编号形式,如示例中G B/T 3-201/IS0 15886 -3:表示该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5886 -3:2004。注意等同或修改采用ISO和IEC之外的其他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时不能采用双编号的形式。
注:双编号的形式仅用于封面、页眉、封底和版权页上。
(3)代替标准编号
如果所起草的标准代替了某个或某几个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标识出代替标准的标准编号。注意如果起草国家标准是基于某行业标准时,不属于代替关系,不能在封面上标识。
(4)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当所起草的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时,应在封面上的标准英文译名下标明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英文名称(当标准的英文译名与国际标准的英文名称一致时应省略)、一致性程度代号等。
注: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对应代号分别为IDT、MOD和NEQ。
相关资讯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