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条例》—色素的使用规定
新加坡对于食品分类及定义、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等食品安全通用要求均在新加坡食品条例(G.N. No. S 264/1988)里进行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新加坡食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至28条款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别及使用原则,其中第20条款为色素的使用规定。该条款明确禁用含有α-萘胺、β-萘胺、联苯胺、对氨基联苯(联苯基胺)或其衍生物及多环芳烃的合成有机色素,且不得销售、宣传、生产、运输、运送或进口任何未经加工却含有或使用色素(用于标记用途的除外)的肉类、家禽肉、鱼肉、水果或蔬菜(坚果外壳可使用允许使用的色素)。
二、允许使用的色素
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在条例附表5部分列明,包括合成有机色素和其他色素两部分。
第一部分允许使用的合成有机色素包括红色相(诱感红AC、苋菜红、偶氮玉红、赤藓红、胭脂红4R),黄色相(喹啉黄、落日黄FCF、柠檬黄),绿色相(叶绿素铜化合物、叶绿素铜钾盐、叶绿素铜钠盐、固绿FCF、食用绿S),蓝色相(亮蓝FCF、靛蓝),棕色相(巧克力棕色HT),黑色相(亮黑PN)。
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其他色素,包括来自于可食用的水果和蔬菜的色素;食品加工过程中通常使用的来自植物的花、叶、根或其他部位的色素;上述色素的纯颜色成分;焦糖色及来自于胭脂虫红的颜色;氧化铁、炭黑(仅来自植物)、二氧化钛(仅用于外部着色和食物糖衣),叶片状或粉状的金、银或铝;附表中铝盐或钙盐(色淀)的水溶性颜色;从螺旋藻中提取的螺旋藻提取物或蓝藻花青素。
若条例没有特别指明,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和规格要求。
三、色素使用规定
对于哪些产品类别可以使用色素,一些食品可以直接通过产品定义判断,例如,冷冻甜点产品定义中明确该产品允许使用色素,蜂蜜产品定义明确禁止使用色素。那么,对于定义中没有规定的产品,如何确定能否添加色素?依据《新加坡食品添加剂要求的指导信息》,只要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产品就可以按照良好生产规范添加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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