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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产品法规和认证标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1    阅读:2508次

一、欧盟有机农产品法规

       欧盟于1991年7月22日开始实施(EEC)2092/91有机农业法规,最初只是作物生产和加工的标准,以及包括了第三国出口欧盟有机产品的政策与标准。该法规统一了有机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临控标准。该法旨在保护真正的有机食品生产商、加工商和交易商的利益,防止假冒产品,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消费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严格有序的有机生产体系,制定所有介入者都必须遵循的有机食品加工标准;建立公平、独立的监控和认证体系,所有有机产品或相关产品必须获得认证;制定相应的标签规定,促进新市场的形成,以培养新型有机食品生产商。

        欧盟的有机农业法规自颁布起经过了多次修改,在1999年增加了有机畜禽生产、有机蜂产品生产标准、对转基因及其产品的控制以及有机产品标识等内容。2004年发布的有机农业欧洲行动计划的结论中,欧洲理事会要求再次修订(EEC)2092/91,使有机法规简单化、一致化。2005年12月,欧盟委员会釆纳了制定一个新的有机农业法规的提议,并于2007年5月22日讨论通过了修订新的欧盟有机产品法规和有机标识的议案,议案包括151条建议,对原来的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在2009年1月1日生效。欧盟的有机农业法规改为(EC)834/2007、(EC)889/2008、(EC)1235/200。之后欧盟又颁布了(EC)889/2008的补充标准(EC)710/2009和(EC)271/2010,以及(EC)1235/2008的补充标准(EC)471/2010。其中(EC)834/2007和(EC)889/2005是欧盟有机产品原则性要求及实施细则,(EC)1235/2008是对欧盟第三国国家的有机产品进出口的要求,(EC)710/2009是水产养殖的实施细则,(EC)271/2010是对欧盟新有机标识的实施细则。(EC)1235/2008中欧盟第三国名单中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印度、以色列、瑞士、新西兰这七个国家,(EC)471/2010中增加了日本。新法规对符合进口等同标准的产品进行了具体描述,“符合进口等同标准的产品”是指没有按照欧盟法规认证,但是按照与欧盟法规等效的第三国的有机农业标准进行认证的产品。这样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在欧盟成员国进行销售。

   (1)产品是按照与欧盟新法规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生产规则等效的标准进行生产。

    (2)操作者已经得到监控,这些监控等效于欧盟新法规第五部分的控制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得到了持续有效的执行。

    (3)产品获得了第三国的权威机构、主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颁发的检查证书,或者欧盟新法规要求的监控机构颁发的检查证书,确认产品符合欧盟新法规的要求。

 

二、欧盟有机认证标志

        201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经投票决定“欧洲叶(Euro-leaf)”标志将成为欧盟有机产品标志。根据欧盟现有有机农业条例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欧盟任何成员国生产并符合有关标准的预包装有机产品必须具有该有机标志。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明确规定,食品或加工食品中必须至少含有95%的农业成分是来自于有机耕作或生物农场时该食品才能标明“有机(organic)”。欧盟不但严格规定在所有有机生产中拒绝使用任何合成化肥和人工化学植物防护剂,在加工的过程中也绝不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剂,并采取具体的严格措施,如依同类疗法配制的各种土地活力配剂,以加强土壤和农产品间生命力律动的交互作用。除此之外,欧盟有机农业条例更进一步要求耕作人在耕作中须保持大自然周期的整体理念,令农场变成一个拥有自然周期和生命,能自给自足的生态系统,以保持农产品的高能量与纯净不受污染。同时有机生产也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GMO)和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含GMO的产品也不得作有机标志。

        欧盟有机耕作标志让消费者对其食用的食品和饮料的来源和品质有信心。如在产品上使用欧盟有机认证标志,则表明该产品完全符合欧盟对于有机耕作的各项规定,属于有机产品。对于加工食品,则意味着至少有95%成分是有机的。新的标志上会标明控制机构的编码和产品原料的来源地。同时新的标志上会标明控制机构的编码和产品原料的来源地以提供消费者更多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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